人工生殖法第12條規定受術方之他方同意書應經公證。
人工生殖法第12條: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時,應向受術夫妻說明人工生殖之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危險及其他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取得其瞭解及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始得為之。醫療機構實施前項人工生殖,對於受術夫妻以接受他人捐贈之精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夫之書面同意;以接受他人捐贈之卵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妻之書面同意,始得為之。前項之書面同意,應並經公證人公證。」
生殖醫學的部份,如果有時間,可否與你討論一下。
另外臨床試驗的部份,受試者知情同意書部份,有牽涉補償,保險和賠償的部份,我們國家的法律不足,是否要求廠商或醫師在研究開始之前,以公證的方式來進行,確保受試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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