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裡重要的條件,例如租金、給付方式、押金、租期,可千萬不要寫錯啦,否則可能會像新聞裡面的房東一樣,為了貪圖方便自己把門鎖更換,造成刑事責任上身!
房東擅自換鎖,可能因此被判刑!
屏東一名張姓女學生在外租房子住,房東在簽約時,把租約到期日寫錯,把8月底到期寫成9月底,8月到期,房東要求女房客搬走,房客依照租約上寫的9月不肯搬,結果房東居然擅自換鎖,被法院判處5千元罰金。
就是這一整排獨棟別墅外型的學生宿舍,因為地點好、房子又新,成為當地大學生租屋的熱門地點,卻傳出一名女學生承租套房,因為房東租約寫錯日期卻不承認錯誤,房東擅自進入女學生房間搬走東西。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庭長潘正屏:「在沒有經過房客同意前,房東不可以侵入,所出租的房屋。」
雙方在96年8月中簽訂租約,1年的租期應該是到97年8月底結束,沒想到房東簽約時寫錯,寫成了9月31日,等到房東認定的租約到期要求女學生搬離,遭到女學生拒絕,房東不但進入房間,還強行換掉鎖頭。
記者:「雖然是自己的房子,租約還沒到期還是不能進去?」潘正屏:「對對對,只能用訴訟解決,或者是在租約當初定義時,就該向法院申請公證。」
法院強調,不論租約是否錯誤,都應該要循法律途徑解決,私自進房換鎖的房東不但得付出5千元罰金,還差點吃上民事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