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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死囚聲請釋憲「死刑違憲」之我見
2024/03/09 16:31:14瀏覽312|回應5|推薦36
37死囚聲請釋憲「死刑違憲」 綠委籲:回歸國會定奪
 
我的看法
從刑法上綱到憲法, 太超過了吧?
這些死刑定讞的人, 是用刑法來判的, 不是憲法, 為什麼要釋憲?
支持林俊憲委員的意見.
 
過去一些主張廢死的團體和個人
是因為他們沒有經歷過親人遭人殘忍殺害的痛
沒有以同理心對待這些受害者的家屬
 
就像立委王婉諭(小燈泡的媽媽)過去也是主張廢死
但小燈泡在她眼前被斬殺
在法庭上她一樣要求法官判處兇手死刑
因為那場景實在太殘忍了
我也不忍寫, 不忍說...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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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紅袂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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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1 16:49

沒什麼好說。

就是這一條殺人償命

 

怎麼奪他人性命,就接受自己的命也必被奪。無人例外。 

這才是天道好還、報應不爽之道。

Cendy Lee(2d6a6128) 於 2024-03-11 20:37 回覆:
是的, 這就是普世價值
但就有些人標新立異, 另有算計
為這些傷天害理的死刑犯請命
自詡為救世主
 
報應在今生叫現世報
今生未報來世也會報
加上利息一起償還
 
我沒有那麼偉大
但見証了天道好還報應不爽的真諦
那些作惡者應該以此為鑑

晚安


安歐門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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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0 11:21

這些虛偽的人,他們除了虛偽沒有其他內涵,

假借人權和宗教名義,隱藏埋藏自己的虛偽,

人性醜陋莫此為甚,他們比殺人罪犯更該下地獄。

台灣憲法已經形同具文,大家都想來玩一玩,

一個不被承認的國家,瘋狂的政客,愚痴的人民。

Cendy Lee(2d6a6128) 於 2024-03-10 17:02 回覆:
還是您旁觀者清
能看清人性醜陋虛偽的一面
還以為他們只是沒有同理心
想不到背後竟充滿算計
 
維基百科提到《約法三章》的頁面
在約法二字做了連結, 竟然指向憲法的頁面
古代 "所約的法" 衍繹為現代名詞就叫"憲法"
 
因此那些要求釋憲的人
最終還是會得到 "殺人者死" 的答案吧?
我還是相信古代智者留下的是值得遵循的法則


tzi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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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0 07:40
沒想到妳有過這樣

讓人痛心的慘事.

多數人主張 殺人犯, 應該判死刑,

不判死刑,讓做案的人,ㄧ定會繼續犯案,

讓社會大眾深感憤怒和不安,真的會有問題,

什麼可再教育....可改過.,

我曾看過新聞,外孫女夥同男友,

把扶養她長大,愛她的外婆,殘忍的殺害了,

因爲犯人是清華大學畢業,法官認為,可再 改教,

免死罪。.

看了都很難受.
Cendy Lee(2d6a6128) 於 2024-03-10 07:54 回覆:
是的, 認為這些殺人者可再教化的恐龍法官
或高談廢死的組織或個人
一定要像王婉諭立委一樣遭到切身之痛
才會改變看法
 
我不是要詛咒他們
而是事實就是如此
事情沒有臨到他們頭上
說的都只是風涼話
不痛不癢
 
別人的撕心裂肺之痛
他們感受不到
因為他們沒有同理心


小彩的美加台生活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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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0 03:21
我想法律不外乎人情.這種在一個國家的文化中某種標準已經潛藏在一般人民心中.也是一種普世價值.我們都希望正義得到伸張.也希望您早日走出傷痛.我知道很難.換成我也很難做到.加油.
Cendy Lee(2d6a6128) 於 2024-03-10 07:32 回覆:
其實對女兒
我早已放下
 
但面對那些高談廢死的人
我忍不住要表達意見
 
現代被判死刑的原因可能各有不同
我只針對「殺人者死」這個《約法三章》的古訓而言
 
令人難以釋懷的是
那些標榜廢死的組織或個人
卻致力於保護這些十惡不赦的殺人者
難道被害者該死
而殺人者卻可以被保護而逍遙法外?
 
如果殺人是為了救人或自保
我也覺得情有可原, 另當別論
 
但只因他們被判死刑而高談廢死
難道這些殺人者有人權
而被害者因為已經死了, 他們就喪失人權?
這是什麼樣的道德標準? 誰能接受?
 
謝謝您說的公道話
普世價值, 說得太好了

早安


亦言亦詩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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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9 22:23
臺灣目前最大的問題是要處理立法院中的吳三桂們。
以良知,寫文字(Write with conscience)
真善忍,人性之美(Truthfulness, Compassion & Forbearance)
Cendy Lee(2d6a6128) 於 2024-03-10 00:44 回覆:
之所寫這篇
是因為覺得有資格發表意見
 
民國84年
我的女兒也是被殘忍殺害
當時她只有12歲, 小學六年級
稚氣未脫, 卻懷著遠大的夢想
而這些卻永遠停格
 
不知是否該慶幸?
那時沒有這些廢死的雜音
兇手被槍斃
雖然無法撫平創痛
至少某方面來說
正義得以伸張
 
謝謝您的廻響
各人看法不同, 尊重您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