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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19 17:59:56瀏覽21|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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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名義:《分割共有物》
1.本件於現場查封時,在場人為債務人之次承租人,其表示目前由其
居住使用,租期從114年4月1日至116年3月31日止,每月租
金22,000元。
2.另據債權人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有三份租賃契約存在,分別
為:(一)出租人陳O發、陳O玉,承租人陳O蒨,租期從109年7
月1日至124年6月30日,每月租金6,000元。
3.出租人林O皓、郭O鈞,承租人郭O荃,租期從114年3月7日至
116年5月6日,每月租金8,000元。出租人郭O荃,承租人黃O美
,租期從114年4月1日起116年3月31日止,每月租金22,000元。
4.因上開租約均係成立在本件查封之前,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5.另據債務人向本院陳報,前開(一)之租約,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13年度偵字第61839號及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025號分別為偽造
文書之緩起訴及簡易判決處刑確定。又本件拍賣標的,目前有返還房
屋訴訟正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上開所列關於本件拍賣標的之
租約及訴訟等情事,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
6.本件係變賣共有物,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7.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8.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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