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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19 14:41:33瀏覽19|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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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名義:《拍賣抵押物》
1.本件甲標標的查封時,會同債權人代理人、信託委託人即實質債務
人劉O忠到場稱鑰匙在仲介處,經聯繫仲介,先行導往B1車位66
、B2車位5、6,均為平面車位,查封時未使用。仲介持鑰匙到場
,系址之前租給債權人陽信商銀,債權人退租後並未清理櫃台,因
信託委託人即實質債務人劉O忠急於出售,故債權人陽信商銀先予
點交,並自債權人陽信商銀代理律師處取得鑰匙,希於找到買家後
清理完廢棄物後再將保證金退回債權人陽信商銀。
2.系址1、2樓前半部至2號櫃台為債權人陽信商銀之產權,出租予債
權人陽信商銀時將與後半部連接之牆、內梯打掉及連結與作3號櫃
台與金庫(占用第三人處所,非本件標的),內梯至2樓,2樓前半部
由債權人陽信商銀隔成3間辦公室,1、2樓3號以後產權為劉O忠之
兄即第三人劉O洲所有,因債權人陽信商銀並未於退租後清理掉金庫
,目前第三人劉O洲未點交及另案訴訟中。
3.2樓後半部1廚1廁1辦公室1陽台,因1樓前半內梯已打掉,現通往
2樓之內梯產權屬於第三人劉O洲,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投標
前先至現場查明,並逕向債權人、債務人、相關單位洽詢查明,關於系
址與債權人、第三人之占有使用關係及相關法律爭議,拍定後由拍定人
自行處理,本院已將系址相關占有、使用情形為整體性揭露,請應買人
自行評估,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
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
4.本件標的另有停車位編號:66、5、6,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
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
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
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5.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6.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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