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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14 09:21:38瀏覽118|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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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名義:《分割共有物》
1.183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含車位)係拍賣應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2.現場查封時,據管委會人員稱債務人有一個位於B4編號39之停車
位,建物管理費每月5,048元,車位管理費每月500元,債務人已
繳納115年1-3月之管理費。另依大同分局函覆,1831建號建物現
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
3.本件係變賣共有物,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4.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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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