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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29 13:08:03瀏覽29|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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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名義:《清償債務》
1.本院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簡○○在場稱:「系系封建物現
由伊向債務人承租使用,有B3編號45號停車位。」等語。無增改建。
2.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拍賣建物,依於B3有編號45號分管停車位(坡道平面)。惟分管
停車位(使用權)係債務人基於應有部分對共有建物特定部分之管理
使用,依法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以多數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並
隨時可能因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或多數決)之協議而變更,故債務人是
否確有如上之機車停車位使用權、停車位編號及其使用規則為何(例如
一年一抽或長期間固定等),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4.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5.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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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