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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6 13:05:03瀏覽10|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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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執行名義:《清償債務》
1.債務人在場,本件執行標的為小型店面,一樓法定用途為辦公室
,建物門牌登記雖為一樓,但因地形關係,實際為地下一層,出
入動線、採光、通風均欠佳,使用現況為空屋。
2.據警員查報,經查訪本件執行標的無人在場,拍定後之法律關係
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點交。
3.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4.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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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小常識:
法拍屋法律依據為強制執行法,以下簡稱(強)
1.強)第91條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
減數額不得逾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
並整理而成,如有遺誤,應以以上各單位標售公告為準。
3.法拍屋無法入內參觀,但可藉建物平面圖推斷室內格局是否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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