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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05 13:50:43瀏覽17|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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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執行名義:《清償債務》
1.本件係借調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全助第180號假扣押案件併
案執行。
2.本件執行標的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函辦理禁止登記,並經最高法院
刑事判決沒收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函文略以,本署112年度
執沒字第17號恩企實業有限公司所有之不動產,得進行變價程序。
3.不動產現況如下,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
查明注意執行標的為2層半磚造房屋,執行時未會晤債務人,將封條
貼於門口。
4.標的物為3層樓獨棟建物,與謄本不符,顯有增建,本件門鈴已毀損。
5.移送機關代理人引導至現場,義務人經通知未到場,由地政事務所派
測量員到場測量,說明該房屋標示3樓為增建。標的物現無人使用,
屋內留有家具、家電物品,屋內漏水嚴重。
6.拆除大隊函文略以,拍賣標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標記載,違建現況為
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屋頂,係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為
拍照建檔列管。
7.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8.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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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小常識:
法拍屋法律依據為強制執行法,以下簡稱(強)
1.強)第91條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
減數額不得逾20%。
強)第93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
並整理而成,如有遺誤,應以以上各單位標售公告為準。
3.法拍屋無法入內參觀,但可藉建物平面圖推斷室內格局是否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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