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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16 17:34:37瀏覽19|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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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執行名義:《給付票款》
1.本件建物現場履勘時,屋內有大量雜物、家具而略顯雜亂,據在場債
務人表示及債權人查報,現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
租或出借之情形,經檢視無增建,債務人表示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
情事,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
點交。
2.另據債務人陳稱有汽車停車位(B2-4)及機車停車位(B2-9)各一,
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
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4.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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