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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5:01:38瀏覽22|回應0|推薦0 | ||||||||||||||||||||||||||||||||||||
■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1.經法院查封、指界時,承租人陳Ο仁在場,現況為一般住家,並表
明有一車位B1-59,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據債權人陳報,屋
內無海沙漏水輻射屋之情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
查明。
2.本件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
24日止,於查封後屆期,視為不定期租賃,拍定後不點交。
3.本件執行標的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
年度聲扣字第19號裁定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拍定後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無從塗銷禁止處分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處分機關聲請註銷限制登
記,然是否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及可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由調查
局及地政事務所依職權辦理,若無法塗銷禁止處分及辦理移轉登記,
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5.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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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