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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15:28:42瀏覽10|回應0|推薦0 | ||||||||||||||||||||||||||||||||||||
1.本件於現場查封時,據佔用人在場自稱,其係原房屋之屋主,其與
債務人上有糾紛而訴訟進行中,目前是基於所簽立附買回權之契約
中之租賃約定關係使用,並以每月租金18,000元承租,是拍定後
不點交。
2.本件經消防局函稱,本件拍賣標的物曾於104年12月13日因炊事
不慎發生火災,經法院調閱火災調查鑑定書,其記載略以:火災未
造成人命傷亡,燃燒面積約3平方公尺。
3.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4.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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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