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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0 12:43:25瀏覽260|回應0|推薦0 | ||||||||||||||||||||||||||||||||||||
1.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斯時本件標的出租予第三人尹OO,租期自
106年4月23日起至107年4月22日止,因租約到期後有本院查
封效力存在,而無從轉為不定期租約,已無租約存在,故就第三人
尹OO占有本件標的之部分應予點交。
2.另本院至本件標的現場確認不動產現況時,據筆錄記載,該標的現出
租予第三人江OO,因該租約係於查封後始成立,違反查封之效力,
故就第三人江OO占有本件標的之部分亦應予點交。
3.據債務人於查封現場表示該標的為樓中樓房型,並無配附車位。
4.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5.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河川區.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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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