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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3 11:11:53瀏覽1115|回應0|推薦0 | ||||||||||||||||||||||||||||||||||||
■法院筆錄節錄重點內容
1.因本件標的現由實質債務人金融家公司等其他占有使用,因有占有人主張於本院查封(108.7.10)前基於使用借貸之關係而居住使用,參酌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抗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94年度 台抗字649號及89年度台抗字第239號裁定意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有第三人即占有人⑤林真聲明異議稱:「第三人曾為本件房屋裝修,屋內現有之衛浴、門窗、廚具、壁飾、水電管路等設施,俱為第三人所有,耗資新臺幣近千萬元,第三人願併付拍賣,但應將賣得價金轉交予第三人,否則第三人將拆除取走」等語。經本院執行處以前開附合物均為本院查封與拍賣效力所及,而裁定駁回第三人前開異議,嗣經本院民事庭109年度執事聲字第28號裁定駁回第三人之異議,然第三人於109.3.13對本院109年度執事聲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後於109.4.30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531號裁定駁回第三人之抗告,請應買人注意。
2.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於拍定時,即塗銷抵押權。
3.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其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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