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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保護令 (08) – 1
2024/02/07 06:00:43瀏覽176|回應0|推薦33

今天就來看看,到底理由(二)狀裡都寫些甚麼呢?

在這份書狀裡提出兩大點,一是針對被告人傳給原告的訊息內容,一份是為了102年6月26日的一封信。現在依據這兩大點做分析,以便了解事情的真相。

 

第一部分:「根據小妹和某某傳給聲請人的訊息,有言語暴力和霸凌行為」,超恐怖的控訴理由。。就先從言語暴力和霸凌行為這部分解說:

(1(1) 101年10月11日的一封訊息,聲請人(原告)聲稱這封訊息「在責怪肆女沒有傳訊息。」

   看了整篇訊息,原來是要肆女對母親真正的病情將訊息傳給所有家人看,讓所有家庭成員知道,小妹和某某會很感激她。咦!這樣是言語暴力和霸凌行為嗎?

(2(2) 聲請人聲稱101年11月4日的訊息,是在指責肆女、伍女抹黑小妹和某某。

 

   還原訊息真相,這封訊息的起因是因為肆女傳訊息拒絕小妹和某某回家做自主管理。

   此訊息大意說肆女和伍女在背後批評抹黑小妹和某某是一件令人羞恥的事,小妹和某某很想知道為什麼她們用仇人的態度對待小妹和某某,生平從未向她們借過錢。母親是共有,家裡的任何事都應以公平為原則的。並請肆女解釋為什麼要拒絕她們回家做自主管理。如果拒絕,會請公所、管區的警員和里長來處理。

   是否被人在背後抹黑時,都只能禁聲?如果說出來就是在指責抹黑人,抹黑人就可以提出家暴控訴,是這樣嗎?不講理時,請相關機構出面協調,也不對嗎?

(3(3) 聲請人聲稱102年2月13日的訊息,小妹和某某指責肆女、伍女抹黑、不知悔改。

 

   奇怪!如果要控告家暴只要控訴書上寫甲指責乙,就可以說甲是家暴乙,利用「指責」兩字就可以成立罪行,是這樣嗎?

   回頭搜尋這訊息的起源。喔!原來是肆女在3天前傳給小妹一封與事實不符合的訊息,肆女的訊息將小妹這塊白布染成黑布,不明就理的人還以為小妹和某某就是這樣的人呢。針對肆女的訊息,小妹13日的回覆說肆女、伍女抹黑,從過去到現在仍然愛說謊,不知悔改,全都是依照事實在陳述。

   喔!他人寫信傳訊息編造事實、抹黑,不能回覆說是在抹黑、不知悔改。否則會被控訴是家暴。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嗎?

(4(4) 聲請人聲稱被告在101年10月3日的訊息指責肆女做不可告人的壞事。這到底在說甚麼呢?又為了哪件事?

 

   唉!這又有一點故事了。肆女傳訊息給小妹,這醫方說母親有好些,不能繼續住加護病房,需要轉要普通病房。肆女在問要住單人房還是雙人房,小妹和某某回她電話,並主張要給母親住單人房,這樣才能安靜休養比較好,肆女聽了說了一大堆理由,主要在於一是錢的問題,二是看護難找等等。當然小妹和某某不同意這些話,肆女不放棄她的理由,企圖要改變小妹和某某的想法。結果,某某說,那我就不介入了。肆女惱羞成怒說某某在恐嚇她。所以某某就寫了這一封訊息。對於肆女莫名其妙地冠上恐嚇,某某才說「懷疑」她們5人有做不可告人的事。自從她們將清醒的母親送進醫院後,某某和小妹心中就在懷疑背後動機,在肆女恐嚇二字下突然被逼迫說了出來。但也很坦白說只是「懷疑」,又沒有給他們「定罪」說她們有怎樣又怎樣,唉!就這樣也算是家暴的理由。看來家暴的理由甚麼都可以說,都可以輕而易舉地冠上罪名。台灣的法律是這樣子的嗎?

就這理由(二)狀裡面的故事很多也很長。明天再來繼續講古吧。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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