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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05:02:45瀏覽239|回應0|推薦34 | |
103年6月11日收到小叔傳來好多照片,原來是原告律師寄來的書狀和證據。
小妹和某某,整理好這些照片之後,兩人開始做功課,研究這些文件。
第一件事自然是找書狀看,有了,上面寫著民事理由(四)狀,奇了,怎麼是民事理由(四)狀呢?是否應該還有民事理由(一)、(二)、(三)狀,怎麼突然就跳到理由(四)狀。百思不解,此書狀註明日期是103年6月8日。裁定書雖然是在103年6月8日被收到,判決日期寫103年6月1日,原告還在繼續控訴嗎?
在看證據,標示聲證七。奇了,沒有聲證一、二、三、四、五、六,這6份聲證又是甚麼呢?這個控訴真的很是奇怪,被告人完全沒看過告狀和證據,也沒有出庭過,更不用說甚麼會有法官問話,就這麼莫名其妙被判決有罪。法律講的是公平,在資訊完全不對等之下,法官居然就這麼判決。(中華民國萬歲,世界獨一無二的判決。)
問題出在哪裡呢?實在令人無法想像。又,原告5人到底是在甚麼時候控訴被告人呢?
現在來研究一下書狀內容,原來都是些被告人傳給原告人的訊息,純粹是家務事性的家書,卻變成了罪狀,大家來看看有那些罪狀變成為家暴事件的理由。
(1) 原告聲稱「母親遺留的房地出租,被告人對原告騷擾指責並嫌東嫌西」。母親遺留的房地出租,原告等人和其他兩位繼承人私下簽訂租約,簽約前後都沒有通知、或告訴小妹。過了半個月,肆女突然傳來訊息說已簽約了。啊!已和租客簽訂租約了,租約在哪裡?租約內容又如何?小妹和某某曾告訴她們以前的租約沒有很大保障,要出租時,租約必由我方研擬,最主要這房地是商業性質在使用。現在小妹在完全不知道的情況下,為了保護個人的權益,小妹傳訊息告訴原告等人和其他兩位繼承人對於私下簽訂租約,萬一與租客有甚麼事發生,她們要負全責。這只是一個保護個人權益的通知,有甚麼不對呢?想不懂,這樣也是罪喔。
(2) 原告聲稱被告人的訊息寫說「做人不踏實」,這樣也是罪喔?
(3) 原告聲稱被告人「對遺產繼承一再指揮如何處理」。對於遺留的住家老房子,她們五位老姊姊蓄意甚麼都不說,甚麼都不告訴小妹。對於小妹訊息中的疑問,既不說明也不回覆,小妹只好不得不就事論事,告訴她們5人要做甚麼事,只要關係到六個人的權益都需要讓大家知道。傳送這種很平常的家裡內務事,也有罪喔?
(4) 原告聲稱說「被告人2人以訊息恐嚇四女誹謗、偽造文書、大逆不孝等等」。看了證據,原來如此。這和103年6月12日有關連。那天,肆女蓄意當著伍女、貳女夫婦的面再度誹謗小妹欺騙她拿母親的存摺到銀行盜領。這種言論刺激了某某和小妹的情緒,就不再重複。肆女誹謗小妹是事實,當年是母親叫肆女拿存摺和印章帶小妹到銀行去領錢的,母親去世了,卻變成小妹盜領,還到處宣傳,相不相信由人,連國稅局裡辦遺產稅的人也聽她們說過。
(5) 原告聲稱被告人的訊息是控嚇原告偽造文書、侵占。前面有提到肆女等人因偽造文書、侵占等目前還在刑事偵查中。這也是事實。
為什麼會有刑事案件?這個話題,明天再繼續講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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