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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作所有人舉辦畫展,可以印製畫冊嗎?
2014/11/07 18:27:29瀏覽2613|回應0|推薦3

    畫作的所有人,可能是畫家本人,可能是收藏家,可能是美術館。畫作的所有人,常常會辦畫展,畫作的所有人如果不是畫家本人,可以舉辦畫展嗎?

    美術館本身也收藏畫作,常會將自己有所有權的畫作展出,美術館可以不經畫家同意,將展場的畫加以複製,送給與會觀覽者觀賞嗎?

    十月二十九日我在台北市立美術館演講,聽眾一直圍繞這個問題在問,這牽涉到著作權法的解釋,我也用寫的來說明,比較清楚。

   畫家畫畫,就畫作享有著作權。縱使畫家將畫作的所有權賣出,畫家仍然享有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第27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畫家的畫作,縱使原畫已賣出,原則上只有畫家有權利印,展場或畫作所有人都沒有權利複製。而且只要該畫作沒有發行過,該畫即使畫作的所有人想要展示,也要經過畫家的同意。

不過,我國著作權法第57條規定:「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第1項)。」「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第2項)。」這個規定,是為了調和著作權與所有權的衝突關係,也是為了尊重向來沿用迄今的社會慣例。

換句話說,A是畫家,有畫的著作權。如果A就該畫的原畫所有權賣給BB舉辦畫展,或委託畫廊舉辦該畫展,都無須得到A的同意。同樣的,如果A已經將該畫印成海報在外販售,C買到該海報的所有權,C一樣可以就該海報舉辦展覽,或委託他人舉辦展覽。

至於在依著作權法第57條第1項合法舉辦展覽的情形下,展覽者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同意,為向觀覽者解說與介紹該畫作目的,而在導覽手冊、導覽目錄、導覽說明書上內刊載該畫作。

    這裏有幾點要注意的:

首先,印行畫作,限於為供觀覽者解說與介紹目的而印製在導覽手冊、展覽目錄或展覽圖錄等小冊上。在特別展的情形,這小冊子僅得刊載該次展覽所陳設的畫作。在美術館、博物館等機構的常設展出情形,這小冊子除得刊載小冊子製作時間點已陳列的美術著作外,對於將要展出的其他館內的收藏著作,也可以重製、刊載在小冊中。

   其次,著作權法第57條的重製,是限於為供觀覽者解說與介紹目的而印製在導覽手冊、展覽目錄或展覽圖錄等小冊上,而不應具有鑑賞本質,有損未來畫家發行畫冊的市場利益。如果由展場印製豪華本的畫冊,應另得畫家的同意。換句話說,著作權法第57條第2項所謂「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供解說或介紹用之小冊,必須以就(被展覽)著作之解說為主體來構成,而著作名稱、作者名稱、製作年月、作者簡歷、著作尺寸大小、著作原件之所有人名稱等資料介紹,必須占據小冊的大部分內容,而不是以畫的鑑賞為主要目的而印製該畫冊。

    再者,展覽的小冊子,通常是贈送,但是有時礙於成本,也可以販賣,但是僅限於為支應成本而販售,不得在畫冊上有營利行為。

最後,依據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第1項)。」「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第2項)。」在小冊子印製畫家的畫作,應按照展出慣例註明出處。基本上,印製的展覽手冊上,如果已有著作名稱、作者名稱、作者簡歷等,理論上,應該已經履行註明出處義務了。

 

(寫於2014117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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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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