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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對中國大陸電子書授權的幾個困境
2013/02/26 15:49:52瀏覽419|回應0|推薦0

早在三十年前,就聽美國康乃爾大學一位教授說過,美國一直認為中國大陸市場很大,所以計劃到中國大陸投資的人,大排長龍,但是一直沒有發現有人賺錢。三十年後的今天,中國大陸市場也很大,也許有一些台商在中國大陸賺了錢,但是在數位出版這一塊,台灣電子書在大陸授權或經營,還是很辛苦。

 

這辛苦可能來自幾方面:

 

一、台灣出版社多小本經營、個別電子書數量不多:台灣人口二千三百萬,每年紙本書出書量可能三、四萬冊,但是出版社多達數千家,相對的每家出書量少,尤其是電子書,每家出版社能夠一次授權大陸幾百本書的,算是不少了。這相對中國大陸而言,不是大生意,談判往往居於弱勢,不夠受重視。因此台灣出版社紙本書可以百花爭鳴,但是電子書的授權,應可以想辦法整合。就像紙本書的發行,可以幾十家出版社,共同委託一家發行商發書一樣。當然,這家整合電子書者,或許不是出版社本身,更為合適,就如同金石堂、誠品本身不經營出版,更能做得大一樣。

 

二、中國大陸對電子書的控制:中國大陸針對像旺旺、統一、康師父的食品,不像報紙、期刊、書籍一樣,為了政權穩定需要而加以控制,但是書籍、期刊、報紙卻不同。台灣的紙本書、電子書在中國大陸授權、販賣,往往要經過一定的審批、發書號等行政程序。沒有經過這些程序,無法合法販售電子書。在這樣的層層控制下,台灣電子書很難在中國大陸依一般商業手段就可以展露手腳。台灣電子書在中國大陸想要大規模經營,還需要有非商業因素的考慮。

 

三、盜版猖獗:在台灣擅自在網路公開傳輸一本電子書,法院就可以依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罰金。在中國大陸依20111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發布的《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透過網路公開傳輸侵害著作權,欲有刑事責任,必須限於以營利為目的。如果非營利的網站,絕對不會構成刑責。而所謂以營利為目的,包含:

 

1、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費廣告、捆綁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

2、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

以會員制方式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收取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的;

3、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上述情形,尚必須証明下列情形,才有刑責:

1)違法所得數額3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的;

3)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500張(份)以上的;

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複製品數量合計500張(份)以上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除此之外,依據大陸刑法第217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美術、攝影、錄像作品、錄音錄像製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刑法第217條所定之「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 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500()以上的;

(3) 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5萬次以上的;

(4) 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註冊會員達到1000人以上的;

(5) 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第()項至第()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6) 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如實施上述規定之行為,數額或者數量達到上述第(1)項至第(5)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則屬於刑法第217條所定之「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去年,我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委託,研究「中國大陸著作權法令及判決」,發現中國大陸真正立案進入刑事訴訟的案子非常少,也就是中國大陸的盜版刑事責任的門檻過高,因而大部分侵害案子都打民事訴訟。一般台灣比較有名的小說,在中國大陸至少都有十個網站可以找得到。所以曾經有台灣的言情小說出版社到大陸去授權電子書,合約規定只能開放十分之一試閱,大陸平台有時卻開放全部試閱,台灣出版社抗議,大陸平台卻說,因為網路盜版太嚴重,如果只開放10%,根本沒有人看,無法競爭。

 

在中國大陸打民事訴訟律師費比台灣便宜,台灣人民到大陸打官司,被視為涉外,大陸律師收費,比台灣律師在台灣收費還高。台灣就有作家到大陸訴訟,所得損害賠償為人民幣6萬元,結果律師費為美金6萬元。

 

有關台灣電子書在大陸被侵害的問題,台灣應有一定的處理對策,否則對台灣的電子書產業很不利。演變成台灣電子書的授權,多在大陸圖書館或手機這一塊。然而這一塊也有這一塊的困難點。事實上目前福建省就有一家資訊公司將台灣的所有公報、政府研究報告、學校的博碩土論文全面盜版,賣到大陸各學校,我曾經代理權利人發函給福建省新聞出版局,結果迄今沒有回音。這樣大的盜版案子,我們必須透過政府的兩岸著作權協議的談判去解決。

 

  (此為2013131本人在國際會議中心書展會場的電子書兩岸授權問題交流會上之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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