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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2 23:35:06瀏覽1497|回應1|推薦4 | |
這是一個有趣的問題,我用寫的比較清楚。 依據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建築著作是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 台北一○一大樓,是台北市信義區的摩天大樓,也是台灣最高的大樓,由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所設計。這大樓的外觀具有特色,被公認具有建築的原創性,是一棟被著作權法保護的建築著作。 這棟大樓,一般人未經權利人同意,能否加以拍攝或作美術寫生,而販賣該照片或販賣該寫生完成後的美術畫作? 本來利用他人著作,應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不過,因為一○一大樓,位於戶外開放的場所,著作權法有例外規定。 依據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依上述規定,在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了下列四種情形外,任何人都可以用任何方法加以利用: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也就是對於原建築禁止建築物的仿作或抄襲,如果就該建築物加以拍照或寫生,並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在法律上,這種行為,是被允許的。但是應注意到有無下列第三種情形。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就朱銘在公園的雕塑,不能用雕塑的方法加以仿製或抄襲,但是加以寫生或拍照、錄影,是被允許的。不過應注意到有無下列第四種情形。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這是指針對公共藝術或建築加以變形或縮小,而在戶外長期展示而言。例如把一○一大樓作成縮小的模型而在戶外公共場所作長期展示,或將一○一大樓、朱銘的公共藝術品,作大型寫生,而將該寫生畫作為大樓的外觀壁畫長期公開展示,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例如將朱銘的公共雕塑加以拍攝或寫生,而作成海報、明信片等加以販售,這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然而如果不是「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而是就風景拍攝,朱銘的雕塑,只是偶然入鏡,這照片是可以販賣的。 另外,這裏僅規定「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而不是規定「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所以販賣一○一大樓的寫生畫或就一○一大樓加以拍照,作成明信片或海報販賣,是法律允許的。 (寫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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