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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5 12:31:24瀏覽141|回應0|推薦0 | |
第 四十四 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倂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規定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處罰。 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無著作權或著作權期間屆滿之著作,視為公共所有。但不問何人不得將其改竄、割裂、變匿姓名更換名目發行之。」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例如甲出版曹雪芹所著「紅樓夢」,故意寫甲自己所著是。 本條之罪,係屬公訴罪,而非吿訴乃論之罪,任何人均得吿發(刑事訴訟法第二四○條),檢察官亦得主動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一條)。 (蕭雄淋,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頁274,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86年再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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