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20/08/25 18:05:04瀏覽1292|回應1|推薦1 | |
由「藝術界的世紀大災難」的各案件資料顯示,至少有幾百位藝術家與全球華人藝術網簽過類似賣身契的同意書(註1),因此知名藝術家劉國松與全球華人藝術網及其負責人林株楠的確認訴訟資料,對各藝術家未來主張權利,就非常重要。茲將2020年7月2日本人於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著上字第 1 號民事確認訴訟在最後言詞辯論時的陳述稿錄之如下,以為藝術界的參考。(該判決書如註2。
有關劉國松與全球華人藝術網之各訴訟,本所代理藝術家劉國松及其下游畫廊相關案件寫過的狀紙文件超過一○○萬字,這口頭陳述稿是濃縮精華。
******
(言論辯論口頭陳述稿)有關上訴人全球華人藝術網、林株楠與被上訴人劉國松的訴訟,引發發現台灣幾百位藝術家同樣像劉國松一樣被害,已經引起包含文化部、立法院、監察院、輿論界的矚目,被稱為「藝術界的世紀大災難」,全球華人藝術網、林株楠與全國幾百位藝術家簽定類似賣身契的同意書,究竟是否成立有效,本案將是第一個即將在第二審判決的指標案子,這個案子受社會矚目,將成為台灣藝術史的一部分,請 鈞院務必慎重處理。
首先,有關本件系爭同意書所引發的訴訟,就目前所知,檢方已經有30餘件處分書,院方已經有六份判決。其中檢方的不起訴處分書中,全球華人藝術網以系爭同意書告藝術家(如劉國松、黃磊生)下游,全球華人藝術網沒有一件勝訴,全部敗訴。絕大多數的不起訴處分書,認為系爭同意書專屬授權之效力應解釋為:限於藝術家「已交付之原實體物」或「限於已交付之原實體物,而華藝網尚未售出之標的部分」,而劉國松從未交付原實體物給全球華人藝術網,因此系爭同意書授權或著作財產權轉讓之標的為零。
院方的六份判決,鈞院105年民著訴字第50號判決,認為系爭同意書為專屬授權,但已於105年11月25 日被劉國松終止。但此一判決,已經在二審被鈞院106年度民著上著字14號判決所廢棄,二審認為系爭同意書雙方意思表示不合致,該判決於去年(108年)1月14日才宣判決,理由非常詳細,所有全球華人藝術網在本案之抗辯理由,在該判決書中都可以得到不被認同的答案。該案並斟酌過去所有的判決及証詞,極具參考價值。
而另四份判決書亦都認為系爭同意書意思表示不合致,系爭同意書非實質真正,因此不發生同意書內容的效力。其中鈞院107年民智訴字第21號及107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0號民事判決,已經判決確定。尤其107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0號民事判決,更是二審判決確定之案子,具有指標性之意義。該二確定判決,均針對同意書之效力作實質認定,具有法律上爭點效或類似爭點效之效力。而原審台中地院106年度智字第2號判決,該判決歷經三個法官,開庭十餘次,雙方狀紙二十餘份,劉國松最後之言詞辯論意旨狀長達七萬字,其判決結果及論証過程,極值得重視,上訴人既無法舉証原判決違誤之處,原判決應予維持。
本案証據已很明顯,同意書在100年6月27日之前,雙方並無事先溝通。100年6月27日當天譚嬋娟只為百大藝術家目的而去找劉國松,而無其他目的。而100年6月27日之前劉國松並不認識林株楠及全球華人藝術網,之前及之後,雙方均無任何商業來往,雙方對同意書內容意思表示不一致,十分明確。
況依調查局還原力透紙背筆跡鑑定的結果,當天譚嬋娟是帶兩張文件給劉國松簽,全球華人藝術網故意隱匿兩張的事實,只拿出被偷渡的系爭同意書來主張權利。這關係知名藝術家劉國松一生的權利,怎麼可能事先完全沒有討論,而與一個完全不熟的業務譚嬋娟簽,而且不用契約書,而用片面的同意書?當時簽同意書,竟然完全沒有討論未來全球華人藝術網誰是窗口?原畫怎麼運?怎麼對原畫作保險?每月拿幾張畫?已賣出的畫怎麼處理?全球華人藝術網要在哪裏展出畫?賣出畫怎麼匯款或開支票?劉國松到底還剩幾張畫?劉國松在台中、台北、海外的代理商怎麼處理?全球華人藝術網怎麼保証劉國松每月的收入達一定金額以交換失去其他代理人及著作財產權的損失?否則為什麼劉國松需要無償將一生的著作財產權轉讓給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這完全都不合理。
尤其是100年6月27日簽定系爭同意書後,如果系爭同意書雙方合意為真,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已取得劉國松畢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劉國松的畫作就是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的財產,那麼: 1、何以100年8月17 日,全球華人藝術網尚來函要求劉國松授權5張畫作上網? 2、101年何以黃秋燕尚拿其他同意書要求劉國松簽署而劉國松沒有簽署?而且劉國松交付黃秋燕兩本101年剛出版新書,其中載明劉國松是著作權人而全球華人藝術網毫無意見? 3、既然100年6月27日著作財產權已經轉讓,劉國松的畫作就是全球華人藝術網的財產,何以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尚在其後誹謗劉國松的畫作是抄襲,並代支付費用幫王美玥在101大樓的36樓開記者招待會? 4、既然全球華人藝術網等是劉國松原畫作的總代理,何以100年6月以後五年間,劉國松自己開的畫展或由別的畫廊為劉國松開的畫展,全球華人藝術網完全沒有異議而且還在該網站大肆報導?何以明知其他畫廊代理劉國松的版畫而完全沒有異議? 5、全球華人藝術網曾經因為同意書告總統蔡英文侵害著作財產權,因為監委聲稱同意書是賣身契而告監委劉德勳誹謗,因蕭雄淋律師將系爭同意書公佈在自己的部落格,而告蕭律師五條罪名。這麼會主張權利的人,為什麼從100年6月以後五年內,不曾以存証信函要求劉國松提供原畫作以便代理賣畫?為什麼雙方完全沒有書信和人員的來往?
既然在經驗法則上,同意書是不成立或無效,本件鈞院應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註1:http://classic-blog.udn.com/2010hsiao/110555099
註2:http://classic-blog.udn.com/2010hsiao/148553177 |
|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