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有關國內知名藝術家參與建國百年「百大藝術家活動」所產生的著作權爭議
2018/02/25 20:42:06瀏覽3828|回應0|推薦1

有關國內知名藝術家參與
建國百年「百大藝術家活動」所產生的著作權爭議

一、           緣起

(一)        緣民國(下同)103年12月間,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下稱「華藝網」)負責人林株楠與王美玥、許分草等人對知名藝術家劉國松為誹謗,經劉國松委託律師發函2次警告未果,乃提出告訴及民事訴訟。因是之故,劉國松104年年初發現華藝網不僅僅在網路刊登誹謗文章,同時全球華人藝術網網站之「展售區」中另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劉國松512幅美術著作。

(二)        就誹謗部分,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對該三人提起公訴;就民事侵害名譽權部分,臺中地方法院亦判決該三人敗訴(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482號),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並未就民事敗訴為上訴。另二被告王美玥、許分草等人向台中高分院提出上訴而被駁回(案號:105年度上字第417號),目前王美玥、許分草等人在上訴最高法院中。

(三)        劉國松先生知悉華藝網在其網站展售區上載512幅畫作後,曾在104年3月19日委託北辰著作權事務所繕發(104)辰君字第03007號函,通知全球華人藝術網出面協商和解事宜,然而全球華人藝術網完全置之不理,無任何回應,且持續公開傳輸劉國松512幅美術著作,並於104年3月間製作APP上架銷售,劉國松先生於104年5月對全球華人藝術網等提出違反著作權法之告訴及民事訴訟。

(四)       華藝網被訴後經10個月,乃提出劉國松具名之100年6月27日之同意書(附件1),經閱卷劉國松方正式知悉100年6月27日同意書全文。

(五)       上開訴訟,至今為止,劉國松告華藝網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刑事敗訴,民事第一審勝訴,其餘尚在訴訟中。

二、 本案之發現

(一)        由於在進行訴訟過程中,華藝網多次以劉國松授權書為該公司之營業機密拒絕提出,直到劉國松告訴後10個月始提出同意書。事後,就同意書是否成立生效,法院及地檢調取諸多文件,並且詢問華藝網當時參與之前職員黃秋燕、譚嬋娟、陳姿彣等出庭作証,有下列發現,值得台灣藝術界及文化界重視:

1、   依譚嬋娟、劉國松証詞,100年間與劉國松聯繫僅為了文建會《百大藝術家》活動而無其他目的;就其印象所及,參與《百大藝術家》活動共28位藝術家曾簽過如附件之同意書。與劉國松接觸之100年6月27日之交通費,華藝網亦以《百大藝術家》活動為由向文建會核銷交通費。

2、    已故藝術家黃磊生,亦於100年6月15日簽署與劉國松相同之同意書(內容同附件1)。而當日之交通費華藝網亦以《百大藝術家》活動為由向文建會核銷交通費。

3、   華藝網在黃磊生過世後對黃磊生之下游畫廊等提出7件訴訟案。

4、   華藝網對劉國松之下游提出17件民刑事訴訟,刑事告訴尚無一件起訴、並已有多件不起訴。

5、     依陳姿彣之証詞,共9位藝術家曾簽過如之同意書。

6、     另發現有其他藝術家亦因參與《百大藝術家》後續活動而與華藝網簽署不同的同意書(附件2)。

三、 本案之影響

(一)       依100年6月1日文建會之函文及106年5月18日文化部之函文,百大藝術家活動限於非營利,且無商業活動,然而依証人所述,此一活動卻導致全國至少有37位最傑出之藝術家簽立此形同賣身契的同意書。此同意書依華藝網之解釋,係藝術家一生的作品著作財產權均歸屬華術網所有,而且簽此同意書的藝術家,一生的原畫作,將必須專屬授權給華藝網代理,期間為永久。藝術家本人販賣原畫,尚須給予華藝網40%的所得。

(二)        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為終身加五十年。此著作財產權保護年限,依國際趨勢,將延長到終身加七十年,美國、歐盟、南韓、新加坡,都已如此,台灣未來與美國談判FTA,勢必修改著作權法,延長著作財產權的年限。上開三十幾位藝術家,如果平均尚可以生存30年,等於未來百年,華藝網不花費任何一毛錢壟斷全國數十位知名畫家的一生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及原作品代理權,而此原因係來自藝術家信賴紀念民國100年文建會補助舉辦的百大藝術家活動所致。

(三)        依目前冰山一角與華藝網發生誹謗訴訟的劉國松與已故的黃磊生所產生,由華藝網所興起的訴訟,即有二十多起,未來這些已簽同意書的藝術家的下游或後人,與華藝網的訴訟,將不知凡幾。不僅利用上開三十多位的藝術家的拍賣公司、畫廊及文創工作者,將會有民刑訴訟纏身,藝術家的後人,亦不能倖免。此將為台灣有史以來藝術界的最大災難和最大醜聞,必須由全國各相關單位協力解決。

(四)      有關百大藝術家活動所產生的爭議糾紛,目前監察院已對文化部提出糾正,而文化部亦將華藝網爭議移送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站處理,目前尚因華藝網涉及以文化部名義誘使上百位新銳藝術家簽定形同賣身契的同意書,文化部欲作二度移送。包括劉國松在內共二十位知名藝術家, 透過本所協助,對華藝網以存証信函主張同意書無效、得撤銷或終止授權,而新銳藝術家亦有52位透過本所協助而對華藝網作撤銷、終止同意書的存証信函。惟正本之計,尚須各單位及社會各界檢討此事之成因,並共同防止國內傑出藝術家及下游藝術公司損害擴大,以正台灣未來的藝術秩序。

 

附件:

附件1:《同意書》。

---------------------

附件1:同意書

本人同意授權予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及林株楠,代理銷售本人已完成及未來所創作之作品,並以於全球華人藝術網站內〈圖檔製作、上傳、維護等〉費用由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及林株楠共同支付作為授權金。

本人將作品之著作權及相關檔案資料讓與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及林株楠,意即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及林株楠得自行重製、改作、編輯成冊、儲存、販售、授權、經紀代理(含數位化)得以自行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散布及出租(含網際網路與實體展售)之。除供不特定人點閱觀覽,亦得自行或轉授權他人將標的作品使用於有體物上,進行加工、重製及製成商品出租、販售,上述製作權、衍生著作權歸屬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及林株楠所有。

本人亦應提供標的作品之原實體物,以配合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及林株楠展示、廣告、租售之用,為持續配合,該同意書視同永久有效並無地域之限制。

本人曾提供予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及林株楠之作品、圖檔,如有〈含本人〉售出,本人均願支付依委託銷售佰分之肆拾金額,作為銷售之酬金。

本人聲明並保證作品全部為本人所自行創作,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本同意書為專屬授權,若因本同意書肇致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及林株楠之損失或其他人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及林株楠提出賠償請求或法律訴訟時,本人願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所有行政法令上之責任,並賠償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及林株楠因此所受之損害〈包含因此所支出之律師費、訴訟裁判費、和解金、罰款等〉

本同意書授權於簽字後生效,如發生訴訟部分,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致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及林株楠收執。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2010hsiao&aid=110555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