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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6 19:26:30瀏覽4177|回應0|推薦4 | |
北辰著作權事務所對全球華人藝術網之嚴正聲明 今日接獲藝術家團體轉知,全球華人藝術網公開函及聲明稿提及:「本事件風波之興起,顯係劉國松與其律師團隊明知其訴訟上之主張經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仍對外廣傳上開之訊息,卻隱瞞已受地檢署偵查完畢確認無誤至臻明確之事實,誤導社會大眾與廣大藝術圈,此舉實屬別有用心,本公司甚感痛心與遺憾,並公開嚴正予以譴責。」涉及本所名譽,茲聲明如下: 一、 本所於記者招待會資料中,對有關「有關國內知名藝術家參與建國百年「百大藝術家活動」,已有詳述,對雙方訴訟經過並無隱瞞(註1),此為記者及參與藝術界眾所周知之事實。又台中地檢署105年偵續字第396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僅稱因為有同意書及劉國松先生提供畫冊等事實存在,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無侵害著作權之主觀犯意,「至於系爭同意書是否具有轉讓及專屬授權效力之爭議,應另循民事途徑解決。」再議及交付審判駁回的理由,大致相同。全球華人藝術網竟然隱瞞不起訴處分書的意旨,刻意誤導大眾,以為檢察官的不起訴,當然認定同意書之轉讓與專屬授權為有效,應予譴責。 二、 在全球華人藝術網持該同意書對藝術家劉國松與黃磊生的下游畫廊等進行二十餘件違反著作權法刑事告訴,迄今無一件被檢察官起訴。至少有7 件在不起訴處分或駁回再議理由中,被檢察官認為,因為劉國松與黃磊生對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無作品原件的交付,依該同意書無法解釋為劉國松與黃磊生對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有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或專屬授權,全球華人藝術網刻意隱瞞此一事實,實屬別有用心。 三、 依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著訴字第50號一審判決,系爭同意書,已於105年11月25日起,即因終止而失其效力。而且依多數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之見解,全球華人藝術網並未由劉國松處取得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但全球華人藝術網在106年度以後,仍持該同意書對畫廊等提多項告訴,此所造成的司法資源浪費,社會應予嚴厲譴責。 四、 劉國松先生於民國104年3月19日對全球華人藝術網發律師函主張全球華人藝術網侵害劉國松之著作權,而全球華人藝術網置之不理。民國104年5月1日劉國松先生對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提出上開違反著作權法之告訴,然而事隔10月,直至105年3月3日林株楠才向地檢署陳報該同意書,並稱「因本件資料事涉本公司營業秘密甚鉅」,要求檢察官不能公開給劉國松了解同意書內容。如果全球華人藝術網與藝術家所簽同意書,均無瑕疵,何以全球華人藝術網持有劉國松的同意書要對劉國松保密?何以至少有七十幾位藝術家主動連絡本所要求發存証信函主張同意書無效,或主張撤銷、終止同意書的效力? 五、 基於本案關係全國藝術界百年的發展,係藝術界最經典著作權案例,本律師聲明將對該案已確定部分,陸續在部落格作完整評論,並交待處分或判決的檢察官或法官姓名,以昭公信,留待各界公評。
註1有關國內知名藝術家參與建國百年「百大藝術家活動」所產生的著作權爭議 - 蕭雄淋律師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2010hsiao/110555099#ixzz58CjtbX9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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