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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16:47:17瀏覽1183|回應0|推薦5 | |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下稱「全球華人藝術網」)利用中華民國建國100年,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華藝網進行「百大藝術家活動」名義,而給藝術家簽形同賣身契的同意書(註1),引起藝術界的恐慌。立法委員陳學聖甚至舉辦記者招待會,稱之為「藝術界的世紀大災難」,文化部兩度以詐欺罪將華藝網相關人員移送司法單位,監察院亦通過對文化部作糾正。 今年1月23日檢調曾對全球華人藝術網作搜索,1月24日台北地院裁定全球華人藝術網負責人收押禁見(註2)。
其間文化部曾對全球華人藝術網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將全球華人藝術網移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而公平會在作調查後,於108 年 5 月 7 日,以全球華人藝術網有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法,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全文如下: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公處字第108024號
被處分人: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略) 址 設:臺中市西區向上南路 1 段 148 號 1 樓 代 表 人:林株楠 地 址:同上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 被處分人於105年間在「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內頁廣告宣稱「台灣Yahoo、Google兩大搜尋引擎,榮獲網路搜尋『藝術』第一名」,就與服務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二、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案緣財團法人錦江堂文教基金會(下稱錦江堂文教基金會) 於 105 年 1 月、105 年 12 月分別出版「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2016 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下稱案關 2 本特輯),另由被處分人負責網路行銷,並於 106 年將案關 2 本特輯電子版上傳全球華人藝術網,而案關 2 本特輯內頁廣告宣稱 「台灣 Yahoo、Google 兩大搜尋引擎,榮獲網路搜尋『藝術』 第一名」,但實際上在 Google 搜尋結果前 5 頁都沒有全球華人藝術網,明顯有廣告不實之嫌。
二、調查經過:
(一)經函請被處分人提出陳述書及到會說明,被處分人提出書面陳述,略以:
1. 被處分人原受託辦理案關 2 本特輯網路行銷,後因錦江堂文教基金會預算等因素,取消原訂之約定(尚未簽約),僅協助案關 2 本特輯相關圖檔之授權。
2. 案關 2 本特輯內頁廣告為被處分人所製作,電子版本於106 年以後刊載於全球華人藝術網。
3. 全球華人藝術網為被處分人所經營,營業目的以推廣美術著作權之利用及保障著作權人之權利,提升國民美學素養強化著作權應用,促進社會之和諧為初衷,保護著作權及建立良好使用授權制度,並提供網路平台給一般大眾及從事藝術工作者使用。
4. 有關宣稱「台灣 Yahoo、Google 兩大搜尋引擎,榮獲網路搜尋『藝術』第一名」:被處分人在 2012 年及 2013 年間,依據相關統計了解當時 Yahoo、Google 兩大搜尋引擎網路評比,得知全球華人藝術網榮獲網路搜尋「藝術」第一名;且從備份資料中找到舊檔乙份,故確實是在 2013 年從網路搜尋得知。按搜尋排行非被處分人能左右,取決於市場機制,全球華人藝術網平台多元,使用者也多,點閱及瀏覽者當然會高出一般平台。惟因網站會員涉及妨害名譽連累全球華人藝術網,而案件正在審理中,律師建議暫時先將一部分系統關閉,所以造成點閱及瀏覽人數急速下降,搜尋已非第一;且因被有心人抹黑假借文化部補助事件汙名化,造成使用率所剩無幾,無法再排第一。被處分人所提資料來源確實,並有 Google 的搜尋結果及搜尋時間足以證明,數據也是從 Yahoo、Google 兩大搜尋頁面擷取,無須作假,惟造成民眾誤解,被處分人同意修正。
(二)經函請錦江堂文教基金會提出陳述書及到會說明,該基金會提出書面陳述,略以:
1.錦江堂文教基金會為扶植臺灣新銳藝術,提升臺灣藝術產業與國際接軌,配合網路行銷建置產業發展,與全球華人藝術網多年合作,並有卓然之成效。
2.「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及「2016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均為錦江堂文教基金會所出版,出版緣由均為鼓勵年輕新銳藝術家創作,並提供平台使其曝光,藉此鼓勵青年藝術家。其出版日期為105年1月及105年12月。
3.案關2本特輯原均委託全球華人藝術網進行行銷,惟後因預算限制礙難辦理,故未與任何單位合作。惟因錦江堂文教基金會沒有案關2本特輯所刊登作品之藝術家授權圖檔,特請被處分人無償提供該基金會使用,以免有侵權之虞,而錦江堂文教基金會以提供內頁廣告作為回饋。
(三)經函請文化部提出專業意見及相關資料,略以:
1.被處分人以錦江堂文教基金會名義,於 104 年及 105 年依據「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向文化部申請 30 萬元及 15 萬元補助出版案關 2 本特輯。
2.案關 2 本特輯內頁廣告宣稱「台灣 Yahoo、Google 兩大搜尋引擎,榮獲網路搜尋藝術第一名」,惟由查詢 google 關鍵字排名 (方式為Googletrends https://trends.google.com.tw/trends/topcharts→輸入「藝術」→點選「臺灣」),可知不論在任何期間,全球華人藝術網並非如其所宣稱是 Google 熱門關鍵字搜尋第一。
理 由
一、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同法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同法條第 4 項規定:「前 3 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另依同法第 42 條前段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 21 條、第 23 條至第 25 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所稱「虛偽不實」係指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有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者;所稱「引人錯誤」係指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而有引起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者。事業倘於廣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就與服務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者,即違反前開規定。
二、查案關 2 本特輯雖為錦江堂文教基金會所出版,惟查案關 2本特輯內頁廣告係錦江堂文教基金會為取得所刊登作品之藝術家授權圖檔,故提供內頁廣告刊登空間予被處分人作為回饋。又案關 2 本特輯內頁廣告為被處分人所製作,供不特定大眾閱覽,藉以推廣、招攬消費者使用全球華人藝術網相關服務,是被處分人既為提供服務從事交易之事業,應為案關內頁廣告之廣告主。
三、案關廣告宣稱「台灣Yahoo、Google兩大搜尋引擎,榮獲網路搜尋『藝術』第一名」,而未明確註明榮獲第1名之時點等內容,易予人於105年特輯出版、廣告散發當時甚至迄今,倘以Yahoo、Google搜尋引擎搜尋關鍵字「藝術」,將出現「全球華人藝術網」為搜尋結果排名第1名之印象,惟據被處分人陳述內容,其僅能提出101年至102年間搜尋結果排名為第1名之資料,且亦自承前揭宣稱係於101年至102年經被處分人統計了解,及於Yahoo、Google搜尋引擎搜尋結果而得,而後因網站會員訴訟案件等因素,暫時先將一部分系統關閉,所以造成點閱及瀏覽人數急速下降,無法再排第1。另查107年3月30日於Google網站搜尋關鍵字「藝術」,其結果顯示前5頁已無全球華人藝術網。是案關廣告係依據101年至102年間搜尋結果而得,與105年廣告刊載、散發當時甚至迄今之搜尋結果有異,乃為引人錯誤之表示,被處分人持續以網路搜尋結果排名第1名之宣稱,營造全球華人藝術網為最易被搜尋引擎搜尋而出之網站,上開行為除易致消費者陷入錯誤之認知決定,亦對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四、綜上論述,被處分人於「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2016 臺灣新銳藝術家特輯」之內頁廣告宣稱「台灣 Yahoo、Google 兩大搜尋引擎,榮獲網路搜尋『藝術』第一名」,就與服務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4 項準用第 1 項規定。經審酌被處分人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持續期間、所得利益,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市場地位、以往違法情形、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情狀後,爰依同法第 42 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被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註1:http://classic-blog.udn.com/2010hsiao/110555099
註2: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490529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1901240280.aspx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124/1364356.htm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124/1365000.htm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682142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12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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