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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黑社會最大的毒瘤.............警察幫
2010/10/23 11:22:17瀏覽2737|回應0|推薦2

破案難積分低 警避辦妨害性自主案

 

 中華日報記者楊逸宏/特稿

 妨害性自主罪嫌的破案積分與一般竊案相同,連案帶人僅十分,由於分數不高,偵辦又有難度,多位刑警透露,寧願抓小偷來取得刑事積分。目前幾乎所有分局都有此類案件未能破案,被害者求助無門。

 資深刑警(偵查佐)指出,強制猥褻案件偵破之後,可獲得刑事積分「每案五分、歹徒每名五分」,相加之後為十分,與普通竊盜案相同。而竊盜案件發生,多為店家或是住宅,警方調閱監視器容易掌握歹徒行蹤;若是機、汽車失竊,至少被害人可以提供車牌號碼,有目標可尋。

 警方表示,較難偵破是發生在馬路上的刑案,如飛車搶奪、飛車猥褻等類型案件,但偵破飛車搶奪案件的刑事積分為「每案二十分,歹徒每名十五分」;相較之下警方會投入較多心力偵辦搶奪案。

 台南市一名專門承辦妨害性自主案件的刑警表示,依二十幾年刑事經驗,遭性侵或強制猥褻的被害者,身心受創的嚴重性遠比遭竊盜、搶奪或強盜的被害人嚴重許多,成為一輩子夢靨。

 目前台南市各分局多少都有妨害性自主案件未能偵破的積案,不少案件更成為懸案,不了了之,所以若想改變此情形,警政高層不妨試著提高破案積分,增加員警辦案動力,或許能有所改變,進而保障婦女的安全。2010/10/22 17:48

警察績效評比的七大惡果 

                                             作者為檢察官陳瑞仁

 

一、「治療」勝於「預防」

   目前績效評比係採配額制,即各分局視其所屬等級,每月均有其最低之分數要求,未達標準者分局長即有遭懲處之虞。依理轄區內若無重大刑案發生,表示該分局平日之預防犯罪工作優良,本應受獎勵。然在「配額式」績效評比下,各分局長反而擔心轄內無案件發生,其結果當然犯罪調查優先於犯罪預防,原來負責預防犯罪之各警備隊與派出所員警,均被迫放棄本職變成刑事偵查員,到處外出尋找績效。預防犯罪之工作淪為自毀前程的傻事,台灣治安好的起來嗎?

二、下游撈魚,上游止步

   績效評比是經年累月持續進行之事,老道的警察均知辦案不可件件往上游追查,否則斷了「案源」,次月豈不餓死?留個毒品小盤商做為線民,往後每個月交得出績效,何樂不為?如此「養案」心態,台灣治安好的起來嗎?

三、灰色警察,昂首闊步

   苦幹實幹的警察勤於外出查訪,不一定挖到案件,黑白通吃的灰色警察坐在辦公室內即案源不斷。在績效評比的壓力下,各分局長對灰色警察縱知操守有疑,也不得不提拔重用。如此績效掛帥的用人原則,台灣治安好的起來嗎?

四、案有大小,片面正義

   績效評比對民眾的最大影響,是不幸成為「非重點案件」之被害人時,受理報案員警的冷漠態度。當內心深處驅使警察奮力查案的動力,並非「公平正義」,而是「績效分數」時,台灣的治安好的起來嗎?

五、只見樹木,不見森林

   破「大案」的基礎,在於辦理無數「小案」時所累積之工作經驗與情報資訊。績效評比下之「選擇性辦案」方式,不僅使警察喪失無數「辦案基本動作」的訓練機會,更使警方無法窺知轄內之犯罪全貌,致在面臨「大案」時陷入能力與資訊均不足之窘境,如此好高騖遠的經營理念,台灣的治安好的起來嗎?

六、誇大戰果,漠視人權

   目前績效評比的計分方式,係以警方移送書所載之罪名為準,嗣後檢察官或法官的偵審結果,並不影響警方原已取得的分數。此結果造成警方在移送案件時常常誇大戰果,將妨害自由灌水成擄人勒贖;轉讓毒品灌水成販賣毒品,非但侵犯人權,亦使檢方在警方一波波之「掃蕩」後,疲於對排山倒海而來的案件進行案情與罪名之釐清。如此兵疲馬困的辦案方式,台灣治安好的起來嗎?

七、另創文化,架空司法

   任何法治國家中,警方在檢察官尚未提起公訴前,與檢方併肩作戰繼續蒐証,乃天經地義之事。然在我國績效評比制度下,檢警榮辱與共之團隊精神蕩然無存。任何檢察官均可感受到指揮警方偵辦非重點案件時,對方有氣無力之回應。刑案之不起訴處分竟對警方之分數毫無影響,使人不禁要問:國家賦與警察犯罪調查權之目的,到底是給警察宣告破案論功行賞?還是要將嫌犯定罪科刑?

結論

   「防止警察偷懶與吃案」與「建立客觀之升遷標準」,是績效評比制度最常被提到的正當化理由,但多年來實踐結果,不但效果不彰,反已浮現如上惡果。國人目前似有二種選擇:一是將計分標準改為以「起訴」或「有罪判決」為準(此點章教授似持反對意見),一是乾脆廢除績效評比制度。不論如何,為政者如再拒絕改變現狀,國人就只能在底下二個命題中去尋找解答:(一)當政客們宣揚自己的治安政績時,量化後的統計數字是其最亮麗的外衣。(二)當政客們深悟量化後的分數可左右警察行為時,績效評比已成為政客操縱警界的現代科舉制度。

給錢才破案?

  不知道這是什麼制度?什麼道理?警察破案必須給付獎金。荒唐的是,縣議會定期大會結束,預算也審查完畢,卻有刑大人員打電話給議員,要求高抬貴手,不要刪除破案獎金。

   民意代表替國家的荷包把關,避免官員浪費公帑,這是天經地義的職責。但普遍是雙方利益一致,則水乳交融。

   警察被稱為人民保母,奉祿及福利都遠比其他行業來得好。有志於警察工作者,必定懷抱維護治安,除暴安良,犧牲自己,奉獻社會的大志。

   可是以目前的警察生態來看,這種職場願景幾乎早已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有事避事,最好沒事。

   刑案破案,原本是警方最基本的分內工作。如今無論大小案,只要案子一破,就伸手要錢。即使不伸手,上面也會給錢。而這些錢就是預算的破案獎金,警方額外的福利。

   破案給予鼓勵是應該的,但更應該是一種精神的鼓勵,給予嘉獎、記功、表揚,而不是破案就給錢。

   如果破案就給錢是硬道理的話,乾脆中華民國的警察,採外包式的﹁包工制﹂。每個人每月給予若干底薪,破案論件、論大小計酬,這樣反而比較科學化、標準化,警察、人民雙方也就沒什麼怨言了。2010-2-22  澎湖日報

 

台灣最大的黑社會組織;擁有合法暴力權的『警察幫』

 

 

                   向黑社會致敬***向警察致敬

 

 

警察幫平日的豐功偉業:

http://blog.udn.com/1qaz0328/article?f_ART_CATE=430489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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