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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8.03.05 03:39 am
毒販曾森煒廿五度販毒,法官依一罪一罰判刑,刑期總計超過三百年,但定出的執行刑才十七年;最高法院認為這項執行刑定的毫無標準,顯得過輕,昨天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 曾森煒被訴於九十五年六月下旬 最高法院認為,曾森煒販賣海洛因達廿一次,是可處死刑、無期徒刑的重罪,就行為整體觀之,應予較高的非難評價,二審判決有可議之處。 最高法院認為,法院除須判斷犯罪受非難的評價外,還須參考刑法廢除連續犯,改採一罪一罰,所要實現刑罰公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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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