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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檢逼淫女證人 判7年半
2010/10/27 09:57:31瀏覽566|回應0|推薦1

挾權勢勒索弱女 逞慾咬傷全身 更一審仍重刑

20101027日蘋果日報

【王吟芳╱高雄報導】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吳傑人四年前被控,以不將訴訟文件寄到住家為交換條件,脅迫兼差應召的陳姓女證人陪睡;陳女報案後吳辯稱兩人因相談甚歡發展出「一夜情」。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不採信他的說法,認定他以檢察官職權脅迫美女證人與他上床,昨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要求不正利益罪(指性交)」判七年六月徒刑,褫奪公權五年。本案仍可上訴。

無恥至極

  吳傑人案發後曾被短暫收押並火速停職,去年監察院以他嚴重踐踏司法官箴,彈劾後移送公懲會審議。記者昨聯絡不上吳,不知其回應;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俊力昨說:「尊重法院判決。」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昨說,執法人員若跟當事人有不當交往情形,應該都不是一、兩年的事,「可以想見之前被糟蹋過的當事人有多少!」司改會將繼續推動法官檢察官評鑑辦法,儘早揪出不適任司法官。

女持沾精內褲檢舉

   法院認定,吳傑人(四十七歲)二○○六年間偵辦某應召站負責人仲介賣淫案,六月七日傳喚陳姓兼差應召女作證後,竟覬覦陳女姿色,私下約她次日到辦公室密談。事實上,吳在當天即以緩起訴偵結全案,隔天與陳女見面卻佯稱要擴大偵辦,邀她當線民。陳女則擔心兼差應召的事被家人知道,請求不要將訴訟文件寄到她家,吳當場未答應。

    判決書指出,同年六月十日,吳再約陳女見面,途中兩度藉機撫摸陳女並在車上強吻她,她閃躲竟遭吳斥責:「妳為什麼要反抗呢?」吳並進一步表示要與她性交。

   陳女因有求於吳且畏懼他是檢察官,只得以訴訟文件不寄到她家當做交換條件,同意與吳到六龜天闊溫泉旅館幽會。事後陳女不甘受辱,拿沾有吳傑人精液的內褲向調查局檢舉吳。

   陳女舉發時指控:「他在天闊會館與我發生性關係後,拿衛生用品丟我身上說,這些東西都沒用過妳可以拿回去,讓我感覺他是高高在上的檢察官,我只是特種行業的女生,沒資格跟他平起平坐,這是最令我感到氣憤的地方!」陳女泣訴當天遭吳強求口交、性交,還把她咬得遍體鱗傷,「他強迫我主動迎合他性交,又咬我全身,留在我手臂上的齒痕過了好幾天才不見。」

性騷兩案無法可罰

四年前,高雄地檢署原起訴吳傑人對三名女子伸狼爪,分別是詐欺案女告訴人、恐嚇案女被告及妨害風化案的陳姓女證人。另兩案因被認定為性騷擾,但當時《性騷擾防治法》尚未立法,無法可罰,僅本案有罪,一審判他八年六月,二審及昨天的更一審都判七年六月徒刑。

司法官貪色枉法案例

201010月:高等法院法官楊炳禎涉貪污遭「正己專案」調查並停職,又被查出長期召妓賭博,被監察院彈劾並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

200812月:台北地檢署前檢察官柯金柱,任內除收賄包庇不法外,還劈腿舞女、情婦多達5人,卻在判重刑交保後突然暴斃。

200508月:嘉義地方法院前法官甘大空,連續3天到KTV喝花酒,遭記2小過調台東地方法院,最後自己請辭。

200112月:台中高分檢前檢察官陳舜銘已婚,卻同時與張姓女子、涉案女子廖月嬌同居,並利用職務介入廖女案情,遭監察院彈劾,公懲會撤職。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吳傑人小檔案

★年齡:47

★婚姻:已婚,案發後與妻子分居

★現職: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停職中)

★學歷:台大法律系畢業

★期別:司法官訓練所28期結業

★經歷:歷任花蓮、屏東、台南、高雄地檢署檢察官

★爭議事件:

*1999年任職屏東地檢署時將公務車據為己用,並插手水上摩托車業務。

*200510月任職高雄地檢署時,被女當事人檢舉多次騷擾她。

*2006年涉逼姦應召女證人,被高雄地檢署起訴並停職,去年2月監察院通過彈劾,移送公懲會議處中。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政腐說:人民要相信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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