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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0 01:29:13瀏覽2859|回應3|推薦1 | |
事由:寶德建設96中建字第00321號位於忠孝街建案,因其施工不當導致附近房屋地層嚴重下陷,造成重大鄰損事件,卻枉顧居民住之安全,完全不做地質改良與基礎補強,只一心想取得使用執照,待其賣了房子賺了銀子,拍拍屁股走人,旁邊鄰損戶要死要活與他無關,反正縣府給他照著。 可惡台北縣政府:明明有能力約束建商,卻袖手旁觀,讓建商與受損戶自行協調,試問,在縣府保證建商可以取得使用執照的情況之下,建商還會把受災戶放在眼裡嗎?受災戶從97年9月一再陳情至今,縣府仍然不為所動,縱容建商繼續蓋房子,如今建商的房子都已蓋完了,受災戶的房子到現在還在持續沈陷中,每當公車經過,房子就如地震般動搖,原本沒裂痕的樑柱,如今也出現裂痕,這一切為何台北縣政府無動於衷?難道非得整條街的人命賠進去,才要正視嗎? 寶德建設之新建物,後方緊鄰某山坡地社區,(本自救會受損戶位於新建物之旁邊與前方)該社區早於民國八十八年就被縣府列為危樓,試問,位於山坡地的危樓下方,為何能蓋地下三層地上十四層的高樓?縣府當初核發建照有沒有顧慮原本居住在危樓山坡地的居民身家性命安全?萬一那天下個二千毫米的大雨,造成山坡地滑動,到時不但舊有的居民性命不保,就連無知而購買此新建物的住戶也將性命不保,此等嚴重問題之土地,為何縣府輕易發放建照讓建商蓋房子? 縣政府為建商量身訂作的損鄰條款:經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受理申請代為協調計三次(如其間主管機關代為協調得併入計算),雙方仍未達成協議,且經鑑定安全無虞,則由起、承造人依鑑定單位鑑估受損房屋修復賠償費用。經依損壞鄰房補償費用提存法院數額表分段累計確定數額後以受損戶名義提存於法院,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列管,受損戶如有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本條款問題所在: 1.房子也許目前無安全疑慮,但由於地層下陷嚴重,且地基流失,房子之損壞仍在持續變化中,而此地基之流失就肇因於工地挖地基過深,超抽地下水,此持續變化之情況,誰能保證住戶之安全? 2.建商只要隨便去申請調解三次,就算住戶覺得不合理,沒有一戶能接受,縣政府照樣會發使用執照給建商,這種法規,建商會全力處理損鄰事件嗎? 3.因為不需妥善處理,所以對於鑑定報告書明文寫著:下陷量大之建物進行基礎下方地質改良,以穩定基礎。 建商視而不見,完全不予處理。 4.明明是縣府亂核發建照讓建商在不應該蓋大樓的土地蓋大樓,怎麼出了事,縣府完全不用負責?還要叫我們自己去打官司?建商自己也說了,他們常在處理損鄰案件,如此, 他們的施工品質可見一斑,而建商有財有勢,養了一堆律師專門打這種官司,我們小老百姓都是上班族,誰有時間、有能力、有金錢去打官司? 5.台北市政府對於鄰損的相關規定,要求建商必需與三分之二的住戶達成和解,才能向法院提存,然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列管,領取使用執照;可是台北縣政府的規定,卻完全不用和解,就算沒有一戶願意和解,建商照樣可以領取使用執照,我們與台北市民喝一樣的水,納一樣的稅,為何待遇相差這麼多? 可惡調解委員會:我們明明是受損戶,卻得任由建商擺佈,建商什麼時候去申請調解,我們都得請假配合,更可惡的是,建商可以單方面不經由受損戶同意,就去申請調解,我們受損戶卻不能單方面申請延後,想要延期,還必需經建商同意。這個政府是腦殘殘嗎?建商急著想拿使用執照,當然會積極申請調解,而建商抓準調解會只能壓迫受損戶去接受調解,根本對建商沒有約束力,所以在調解會上,受損戶要求做地質改良或結構安全鑑定,建商完全不理會。既然受損戶的要求,建商不願意做,那還一再申請調解做什麼?說穿了,就是為了拿到使用執照。 好個縣府承辦人員:97年九月,我打電話去問縣府發生鄰損事件,主管單位要如何處理? 承辦人員跟我說,可以去法院對建商申請假扣押,見鬼了?我們要是有這麼多錢,還要住這裡受這種氣嗎?我跟他說:我們原本在這裡住得好好的,是你們縣府亂發建照給建商亂蓋房子,現在出事了,還要叫我們花錢去告?有沒有搞錯? 結果他竟然回答我:那我也可以說你們為什麼要住那裡? 我們花了畢生積蓄才能買個安身立命的住所,我們不住這裡,難道要住總統府嗎? 周錫瑋,你睡醒了沒有?我們把票都投給你,為何你這樣待我們? 別再向南部災民招手示好了,眼前就有一百多戶未來的災民在向你吶喊,你聽到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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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