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一黨專政 明列憲法
如今在更高法律位階的憲法特別法 國安法 更加列
兩大新要項
ET go home 台灣人 go home
是不是呢
果真如是所解 極權擴張到無限 可能就在立即兌現
引注文字
陸人大通過國安法 「統一是台港澳同胞義務」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701/639280/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今早閉幕,以154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表決通過新的國家安全法草案,即日生效。
國安法首次將港澳納入範圍,包括第11條第2款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以及第40條第3款也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據香港《蘋果》報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在接受記者提問時表示,港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規定,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因此被納入國家安全法。(施旖婕/綜合報導)
新國安法涉及範圍更廣泛涵蓋外太空極地
http://www.metroradio.com.hk/news/live.aspx?NewsId=20150701144939
1/7/2015 14:49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新的國家安全法 , 涉及範圍較舊有的國安法更加廣泛 .
新的國安法除了防範 , 制止和懲治叛國, 分裂國家 , 煽動顛覆政權和洩露國家機密等行為之外 , 也提及邊防, 海陸空, 金融和經濟體制, 糧食安全, 能源, 網絡訊息安全和宗教, 也包括外太空, 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 .
在 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方面, 新國安法要求國家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 提升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 , 國家要建立國家安全危機管控制度,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 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 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國安法草案的三大陷阱
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E5%9C%8B%E5%AE%89%E6%B3%95%E8%8D%89%E6%A1%88%E7%9A%84%E4%B8%89%E5%A4%A7%E9%99%B7%E9%98%B1/
2015/5/11 — 14:41
5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網上公佈4月審議的《國家安全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合共82條,聲稱公開徵求意見至6月5日。相較現行《國家安全 法》,新法草案首度而且兩次提及香港。第11條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 人民的共同義務」。第3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既有義務,又有責任,千刀萬剮,禍臨香港。前律政司司 長梁愛詩曾經形容「《基本法》23條立法把刀已在頭上」,如今轉眼已經變成「新《國家安全法》把刀已在頭上」。北京憲法學者陳永苗更直指中央的盤算是:因 為香港未就《基本法》第23條完成本地立法,所以中央直接把國安新法適用在香港,「搞了這個強加,肯定會強制適用於香港」,「以主權立法出現」,「《基本 法》規定主權屬於中央,這伏筆早就埋下了」。中共陽謀,赤化香港,圖窮匕現,再無掩飾。
草案一出,震撼香港。大家千萬不要低估《國家安全法》修訂後的三大陷阱,必須抗爭到底,否則坐以待斃。
一、入境陷阱
一旦通過新法,只要香港人曾經在香港聲援「香港獨立」、「城邦自治」、「命運自主」、「本土民主反共」或「結束一黨專政」,之後入境中國大陸,就極有可能「自投羅網」,被「依法辦事」的中共政權關押重判。
需 知道《國家安全法》是中共政權的全國性法律。《基本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這就意味著 《國家安全法》將會在中國大陸境內實施。《國家安全法》草案第11條表明: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全體香港「同胞」有「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 整」及「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亦即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第4條),捍衛「國家安全」,亦即「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 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第2條),定義內容包山包海。香 港人今後負有守法、通報、存證、便利、保密、協助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甚至「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第74 條)。如有「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81條)。
總而言之,香港人有 法律責任維護中國國家安全,違者只要處身中國大陸境內,將受中國大陸法律制裁!以前《國安法》沒有明示香港人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和責任,大家還可以 勉強認為宣揚港獨、城邦、反共的香港人入境大陸沒有問題,但是現在已無這種灰色地帶。一旦新法通過,《基本法》第18條第2款不再是一株救命稻草。這是根 本性質變。
具體來說,究竟是甚麼樣的「法律責任」?這正是重點所在。需知道中國大陸《刑法》正是上述「有關法律」之一。《刑法》第6條第3 款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中共政權極有可能聲稱不論「違法」行為發生在 香港抑或大陸,「國家不安全」的「結果」已經遍及中國全境,本不限於香港。一旦這種港人身處大陸,即可逮捕關押。
循此以往,中國大陸監獄大 門已為港人而開。第102條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背叛國家罪」。第103條規定「煽動分 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煽動分裂國家罪」。第105條規定「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罪」。其餘還有第107條「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第110條「間諜罪」、第111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等, 不一而足。
換言之,新法通過後,在香港曾經聲援「香港獨立」、「城邦自治」、「命運自主」、「本土民主反共」或「結束一黨專政」的香港人, 只要踏足中國大陸,牢獄之災恐即旋踵而至。這不是危言聳聽,而是最後忠告。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最近表示「不存在《國安法》已經適用於香港」,但卻偏 偏不說「《國安法》已經適用於身在大陸的香港人」,完全是混賬謊言,盡情鬼扯,迴避焦點。香港人能不奮起反對和抗爭嗎?還要繼續擺出鴕鳥心態,視而不見, 聽而不聞嗎?
二、附件陷阱
另一方面,有人認為:即使通過了新《國安法》,鑒於有《基本法》第18條第2款的規定,該法也不會 「自動」在香港境內實施,因此曾經聲援「香港獨立」、「城邦自治」、「命運自主」、「本土民主反共」或「結束一黨專政」的香港人,只要不跑到大陸就萬事大 吉了。我不禁失笑。這句話本身沒錯,但是新《國安法》卻可能被人「主動」在香港境內全面實施,姑勿論這樣做是否違憲違法。請看看饒戈平、吳秋北、馬恩國、 鄭耀棠之流所鼓吹的操作模式,即可知其「主動」實施方法。
質言之,《基本法》第18條第3款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增加附件三所列法律, 但這些法律僅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當然,新《國安法》草案所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和責任,鑒於《基 本法》第23條明文規定,本應屬於香港「應自行立法」的自治範圍,不屬於可以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內容。然而,一旦全國人大常委會恣意妄為,「違憲違法」地把 新《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終審法院恐將完全無從置喙(礙於《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規定),香港市民就只得面對「米已成炊」的殘酷事實, 開展新一輪街頭抗爭或公民抗命。但是屆時米已成炊,香港城陷,滿城劉曉波,案案出高瑜,恐非妄想。因此,港人針對馬恩國之流「把新《國安法》列入《基本 法》附件三」的卑鄙禍港圖謀,必須大力揭露,反抗到底。
三、立法陷阱
共產黨一旦看到這種抗爭局面,就會說:香港人如果不希望 「中國新《國安法》列為香港《基本法》附件三」,那麼就要乖乖接受「重新推動《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否則就只得坐看全國人大常委會把《國安法》直 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說穿了,這就是以「兩害相逼」的手法,炮製出一種「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心態,標榜大家有所謂「選擇」的假象。這就好比說「你不想 被殺,就必須被姦」那般無恥。畢竟目前「假普選方案」的推銷手法完全雷同。當然,這裏根本毫無有意義的選擇。正如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所指出,引入《國 安法》的提議,完全是為《基本法》23條立法「虛張聲勢」。先以戰逼和,再以和逼姦,大家千萬不要上當受騙。
此外,在新《國安法》實施之 後,《基本法》第23條所規定的自行立法禁止內容,現實上都將被新《國安法》草案的規定內容所約束,樂譜的主旋律早在此時此刻寫好了。《基本法》第23條 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 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這些所謂背叛、分裂、煽亂、顛覆、竊密等行為所針對的,當然 是由中共所操控的「國家政權」。是否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衡量標準,已經規定在新《國安法》草案第13條:「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中國特色社會 主義制度」。換言之,任何針對共產黨一黨專政領導而作出背叛、分裂、煽亂、顛覆等行為,一律「違法」。一旦全國性法律《國安法》已有明確規定,另一全國性 法律《基本法》第23條的「應自行立法禁止」內容究應如何解釋,當然離不開這個緊箍咒,走不出這座五指山:呼籲「反共」或「結束一黨專政」就是「煽動顛覆 國家政權」,宣揚「城邦自治」或「港獨」就是「煽動分裂國家」。如此23條立法,等於宣告香港全面赤化,司法和傳媒這兩大自由堡壘轟然破滅。
畢 竟,新《國安法》草案第36條已經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那麼香港特區政府應該怎樣履行這個責任 呢?當然就是「重新推動《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因此,《國安法》一旦通過,勢必加大香港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壓力。從此以後,香港特區不但 需要自行決定何時及如何啟動《基本法》第23條立法,更應嚴格遵守全國性法律《國安法》而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和執法責任。地下黨員特首梁振英只要手舉 《國安法》,宣稱「我要守法」,就可以立即宣佈重新推動《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否則將會再次威脅出動他一直津津樂道的防暴隊和催淚彈。基本法委員會 副主任梁愛詩現已多次重申,23條立法是《基本法》規定,「是需要做的」,至於何時立法及內容為何,則由港府決定,顯然為23條立法放風鋪墊。需知道12 年前,特首董建華立法不成,中共一直部署重推立法,如今《國安法》已經為此而寫明了框架內容和法律責任,重推23條立法的災劫還會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