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民間老人互助會的法律問題(2) ---- 張啟聰
2012/01/03 22:53:43瀏覽806|回應0|推薦0

如何選擇合法的老人互助會

2010.2.24

  民間老人互助會在中南部及東部相當盛行,其由來已久,有些互助會長期經營,已有相當之信譽及口碑,此種互助會在中南部、東部相當普遍,其中不乏長期正當經營且會員人數眾多者,例如台中縣老人會會員有2萬人、彰化保險職業工會3000人、南投鹿谷鄉老人會2600人、南投信義鄉老人會1500人等,其具有相當重要之社會功能。

  但由於政府目前並未特別立法規範,許多老人互助會林立,其素質參差不齊,自由時報於今年118即報導:「老人往生互助會遊走法律邊緣。」報導內文表示:「中南部、東部『老人往生互助會』林立,類似保險模式疑觸犯金融法,一直遊走於法律邊緣,以致糾紛頻傳。5年來,台中縣有13個合法立案老人會被檢舉經營互助會,不過,主事者聲稱是會員自行發起的,警方也難以查辦。…」。為讓大家能更深入了解,今天就來談談老人互助會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首先要談的是老人互助會本身之業務性質是否有違法問題。這可以分為兩方面,第一,若是一般傳統的老人互助會,如喬安安家30,採會員間互助性質的,於會員往生後,再向其他會員收取互助會,來資助往生的會員,此種方式在目前政府沒有特別立法規範,也就是說並不需要經過特別許可。有疑慮的是此種方式是否屬於保險法之範疇,更明確的說,是否違反保險法第167條,而依目前高等法院一般的看法,均認為此種互助會,並不構成保險法第167(此部分已詳述於《喬安安家30契約是否合法》及《保險法第167條類似保險之刑罰規定應予廢除》兩篇文章,在此茲不贅述)

  第二,有些特別的老人互助會,其名義上雖稱之為「互助會」,但實際上所採用的一般保險公司的經營模式,即由經營者先向加入的會員收取保險費,待有會員往生或出險(如發生事故)時,由經營者向出險之會員理賠,此種方式則屬於保險法之範疇,經營者事先應先向保險主管機關取得許可,否則將構成保險法第167條之刑事責任。

  其次常見的是詐欺問題,有許多的老人互助會時常因為詐欺罪嫌被起訴,此類的互助會經營者一開始即有詐欺會員之意圖,其並沒有真正經營的意思,只是以互助會做為欺騙之幌子,這種互助會通常在開始時有許多的福利與優惠,而在經營後收取相當之現金後,即宣告倒閉或不告而別。

  還有可能看到的是侵占問題,這只有特定的老人互助會會發生,一般的老人互助會,有會員往生時,其他會員所繳交互助費扣除經營者之服務費後,剛好是往生會員之互助金額,並沒有多餘的錢留下來,這種互助會通常不會有侵占的問題。但有些老人互助會,於往生會員之互助金額及經營者服務費外,再多收一定之數額,以備將來會員緊急所需,此時,此筆金錢仍屬所有會員所有,若經營者或管理人將此筆金錢加以侵占,就會構成侵占罪。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eddy5422&aid=5994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