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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 SHOW GIRL”有無違法? 那徵”展場人員(女)”有無違法?
2013/04/26 15:44:41瀏覽1706|回應0|推薦1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26日(五)於民政部門質詢時表示,現在不管是電腦展還是車展,現場最吸睛的就是”show girl”,但是倘若業者打出”徵show girl”或是”展場人員(女)”,卻可能有違法之虞?這是不是有點不近人情。



林國成議員表示,就業服務法以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的確對於招募員工以及分發陞遷的過程,不得有性別之差別待遇與歧視。但是在實務上,有些業別或職務的確存在著男生或是女生才能夠勝任的狀況。好比”show girl”,如果展場上出現的是穿著清涼的大男生,我想每家廠商的業績都要先掉一半,因此也才會有”show girl”這個業別產生。問題是,業者如果徵人啟示上打著”徵展場展示人員(女)”有沒有違法?那改成”徵show girl”又會不會違法呢?



又好比”內衣模特兒”、”婚紗模特兒”等,難不成會有一個大男生穿著女用內衣或是婚紗拍照或展示,業者徵人時本於誠信,如果寫著徵”內衣模特兒(限女)”、”婚紗模特兒(限女)”,難不成也會被認為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是就服法開罰嗎?還是說這些法律的制定,只是逼著這些廠商在徵人時”隱晦不說”,等到面試時發現有男生來再刷掉嗎?這樣法律的制定本身是不是已經失去原來的意義。



陳政忠議員指出,的確因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以及就業服務法中對於性別、年齡等的要求,讓部分產業開始出現不同性別的人參與。比如說”褓姆”,過去這個業別幾乎都是女性,但現在也開始有男性褓姆加入。但是從每個工作內容來看,並非真能男女平等,男女都能勝任,若執法者只侷限於法令,這是不是反而不通人情了。



此外,像登上BBC深度報導的台灣特有文化「孝女白琴」也是。如果業者登「徵孝女白琴」,因為沒有寫上(限女),可能就沒有違法之虞,如果改登「徵告別式演藝人員(限女)」或「徵哭喪人士(限女)」是否就違法呢?



最後黃珊珊議員表示,法律制定的本意是在保障實質的平等,而非形式上的平等,如果業者在徵人時不刻意去註明”限男”或”限女”,但是該工作卻明顯僅有女性或男性能擔任,這樣豈不無聊也沒意義,因此黃珊珊議員建議勞動局將來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應針對個案斟酌,而不是不分青紅皂白就開罰,徒生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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