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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金融 金管會擬採「一行為一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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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金融 金管會擬採「一行為一罰」

2017-01-27 03:34經濟日報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金管會主委李瑞倉。 本報資料照
金管會主委李瑞倉。 本報資料照
金管會主委李瑞倉改革金融業決心,他的監理思維是「抓大放小」,容忍金融業的微小錯誤,但是有違專業的違規,就應該要從重處分,因此未來研議採行「一行為一罰」的精神。

金管會官員解釋,行政罰法有一行為一罰的法源,但要落實在在金融領域中,並且在銀行法上解釋,「一行為」就變得較複雜;舉例說,某銀行不當銷售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目前被當成一個行為裁罰,最高的處分金額為1,000萬元,若持續不改善的話,金管會仍可連續罰。

金管會未來研議區分更為細緻,將整個銷售過程分割成不同行為處罰,以銷售TRF來說,銀行一條龍服務就有協助客戶編制假財報、董事會紀錄、未落實認識客戶(KYC)、對客戶隱匿可能的風險等,未來「未確實做KYC」算一個違規行為、「隱匿風險」算一個違規行為、「幫客戶編假財報」再算一個行為,這三個行為分別開罰,將大幅提高金融業因案觸犯法規後的罰則及罰金,甚至可能一次處分金額就超過了1,000萬元。

金融業憂心忡忡,銀行業者未來不當銷售等商品,被處罰的頻率可能增加。大型民營銀行高層表示,這項措施會讓業者未來來更擔心,但也可能助長民粹、增加法遵困擾。

金管會官員表示,美國也是採一行為一罰制度,但就經驗來說,即使採行一行為一罰處分金額仍是有上限,因此金管會仍會設置「天花板」,讓法遵成本是在可以控制的範圍之內,但是處分的方式是讓金融業有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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