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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失業徬徨者仍有勇氣主張公義。
2006/07/10 07:03:31瀏覽391|回應0|推薦0

選票效果一比零的憲法( Constitution of Vote Value 1 : 0 ) ?

當八十八年九月三日第三屆國民大會三讀通過憲法修正案,九月十五日總統公布後,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公民是不是失去了直接選舉國民大會代表的權利?

摘錄修正後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國民大會代表第四屆為三百人,依左列規定以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之。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 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85年 3月 23日選舉本屆國代時,當時有關任期之規定,很簡單,第三屆國代任期四年,第四屆立委任期三年。若自 85年 5月20日宣誓就職日起算,第三屆國代至 89年 5月 19日任期屆滿。

87年12月 5日我們選舉第四屆立法委員,照任期三年推算,90年 12月底前應到期改選,所以第三屆國代圖利自己約18個月?答錯。請參閱本次修憲條文第四條:「........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所以有關延任的正確答案是:修憲決議違背了國代選舉時的法定任期,自行延任兩年一個月,同時違背了本屆立法委員選舉時的法定任期。

股票市場的民主制度似乎還比較公道,修改下屆董事任期當然可以,但聽說過本屆董事會決議把本屆董事任期延長的奇怪主張嗎?如果國大代表把自己的任期延長兩年是合理,那麼延長十年百年又有何不可呢?

稱「國大延任案」強調了延任的爭議,但其中還有更嚴重的歧視(discrimination)待遇,那就是「比例代表制」。依據民國八十六年定案的第四次修憲條文,在投票選出第四屆區域立法委員 176 位後,國民黨、民進黨、新黨各指派的27、18、4位共49位代表,被保送成「不分區立委」。其比例約為 3比11,或計算 49 / 176 = 0.278。也就是說,選民如果投票給這三個政黨的立委候選人,他的選票權數會是其他選民的 1.278 倍。為生活奔波的老百姓,那有時間和心情計較?然而,如果比值由約 1.3 比 1 變成了 1 比 0 時,學過數學的同學都知道,1 除以0的商是無限大(或稱分母為 0 無意義),則欺人太甚矣! 本次修憲好像已將國大代表全額改為比例制,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請問「獨立參選之候選人」之間如何彼此協調得票比例,分配當選國代名額?請問,接受這種由政黨主導權利分配的國代他還可以算是一個無黨無派的人嗎?依據個人判斷,分配出真正無黨無派國代的機率是零 (以下評論以前述判斷為前提假設) 。對國大代表分配名額而言,投給政黨派系候選人的選票權數與投給不拉幫結派無黨無派候選人的選票權數將成為 1 與 0之比。本次修憲明顯違背了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國民大會」實在應該同時改名為「政黨派系代表大會」才名符其實。
美國的眾議員或參議員可以由政黨指派嗎 政黨政治有利於民主制度的運作,但政黨權力不可以凌駕取代人民的權力。本屆修憲國大連各政黨黨員人數及其佔全國公民人數之比率都沒有統計報告,粗糙的要以政黨派系寡占政權,修憲條文若真正實施,就是以選舉立法委員為障眼法,強取國大代表全額,將國家政權轉交政黨派系分贓,只不過強化政黨黨中央的威權,並將國民大會變化氣質成為政黨派系掌控的工具罷了。違背了民主制度「主權在民」與「平等」的真精神。難道說要效法中國大陸的「一黨專政」,向「多黨專政」邁進?憲法第一條「......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悄悄變成了「黨主共和國」?

十一月十四日中國時報九版李念祖副教授的司法改革展望報告提到1857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黑人不是憲法上的人」 * ,真是一個嚴肅的笑話。今天,中華民國修憲條文排除了真正自然人選舉國民大會代表的權利,英文 Silence gives consent 意為「沉默即是同意」,廿一世紀的你要默認這類似二等公民的歧視待遇嗎?

報載百位立委已聲請司法院釋憲,有學者專家懷疑如何收拾國大延任案殘局,個人頭腦簡單以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牴觸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修正無效,準用原條文*。

註一:*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1870年)第一項 合眾國或其任何一州,對於合眾國任何公民之投票權,不得以種族膚色或曾為奴隸而否定或削奪之。 * Amendment XV of the Constitution of USA (1870) Section 1. The right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vote shall not be denied or abridged by the United States or by any state on account of race, color, or previous condition of servitude.

註二:* 民國89年 3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 499號解釋,宣告八十八年九月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即日起失效。

( 休閒生活生活情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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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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