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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7 00:50:39瀏覽553|回應1|推薦2 | |
最近台北地檢署起訴李慶安,指其擔任一屆台北市議員及三屆立委期間,故意隱瞞具有美國國籍身分,詐領薪資新台幣一億餘元,被控四項詐欺取財,採數罪併罰,訂合併執行刑兩年。 李慶安召開記者會表示:詐欺罪成立的要件是有「不法所得」,但她過去公職是有效的,怎麼算是不法所得?。她認為過去的職務有法律依據,因職務所領的薪水即非不法所得,既不構成詐欺要件,也不應有薪資追回的問題。 另外還說,具有雙重國籍與是否「忠誠」中華民國沒有必然關係,她先前擔任立委時碰到與美國利益有衝突的法案,她都挺身而出捍衛社會大眾權益,她所作所為對國家的忠誠度是無庸置疑的。 以上內容新聞內容係由聯合報節錄下來,看得令人搖頭嘆息: 第一,國籍法二十條已經規定除有特例,具有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若是隱瞞美國國籍而得到這立法委員公職,與法律牴觸,那這公職怎能說是有效的?不具公職資格卻領取相關職務所得,不是不法所得嗎? 第二,雙重國籍與忠誠度怎會沒有必然關係?今日是當選中國民國立法委員,對中華民國忠心;若是當選的是美國國會議員,豈不是要對美國忠心了? 不知這位曾經名列問政績效第一的立委,事情已經到這樣的地步,為何還要硬拗不乾脆,不趕緊認罪,尋求民眾的原諒? 從另一方面來看,李慶安所欺詐的不過是十四年一億,和陳吳淑珍母子六年A來在檯面上看得見的海角七億 X3 (> 20 億) 來比,只是小巫見大巫罷了,法院厚此薄彼,對這位曾也是小甜甜主播判刑兩年,是否有點太過? 延伸閱讀:探討公務員雙重國籍所涉及之法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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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