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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多館所 可能弄巧成拙
2016/02/03 18:36:44瀏覽792|回應0|推薦5

備受期待的台北藝術中心,預計將於今年完工、明年營運,在籌備過程中,北藝中心擬採行政法人制度的提議,列入了正式的議程。依行政法人法第41條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特定公共事務,直轄市、縣(市)得準用該法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台北市政府自2011年開始爭取設立行政法人,惟當時受制於中央及立法院,未開放地方政府成立行政法人;直至20155月行政院以公文函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地方特定公共事務設立行政法人處理原則》(後簡稱《處理原則》),北市文化局旋即啟動設立行政法人相關作業,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部提報。

依據前述《處理原則》,「性質相近」之公共事務可採一法人多館所型態設立,期望能達「一加一大於二」的效果。依此,北市府研擬了數個可能的方案,預計把像是台北藝術中心、北部流行音樂文化中心,以及其他北市的表演團體和文化機構,納入行政法人台北市表演藝術中心(名稱暫定)的組織架構中。

一法人多館所似乎成了主管機關核定文化機構法人化的必要選項,也確有可能能達到資源整合、相互支援、經驗分享等加乘效果然而,若是不同屬性的團體和機構,歸於同一行政法人之下管理,在生態結構、發展背景、經營思維、價值體系等方面皆不盡相同的情況下,卻反而可能弄巧成拙,因為比較基礎與專業需求的不同而產生難有共識的抵觸與耗損。從行政法人處理原則的立意回頭檢視,若僅是為了設立一法人多館所而將屬性迥異的機構勉強「湊合」,此舉不但無助於制度推動,屆時,行政法人恐將會變成僅是一張「靠行」用的牌照,而一法人多館所的組織型態,也將會在執行過程中遭遇許多實際的困難。所以,哪些館所應屬同一法人的問題,影響未來運作深遠,不得不慎思。

行政法人是一個充滿理想性與前瞻性的制度,它使得執行國家公共任務的組織機構,藉由人事會計制度的鬆綁,增加競爭力,故強調創新、變革、效率與執行。設立行政法人的核心精神,乃為確保具有專業特殊屬性、但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的公共事務,能夠在這個開創性的制度引領下,尋求邁向願景的最大可能性,跳脫公部門的僵化束縛。因此,如何為行政法人機構找到一個適切的定位,鋪陳出一條對的軌道,讓專業揮灑無阻,是主事者應具有的首要核心思維。

雖然充滿期待,但現階段,主事者推動法人化的出發點為何,能否達到協助藝文機構與團隊提升競爭力、強化專業發展等目的?而政府是否持續挹注資源,成為法人化機構或團體的後盾?又,原有員工的權益以及如何轉換,而新進人員的能力要件能否符應法人發展所需?關於這些問題,牽涉其中的單位和藝文工作者,多數至今仍不甚明瞭,對制度推動的前景也有所擔憂。

行政法人是一個獨立機構,相應地,政府的角色也從上對下的主管單位,轉為平行的監督單位,透過組成董事會遴聘專業執行者來經營管理,並透過績效委員會及公開透明的方式來達到行政法人專業發展的目標。因此,地方政府推動設立或改制行政法人,在制度推行之初,應該拉高格局與視野,在監督單位及協調機制的安排上提高層級,以利實效。

作為領頭羊,台北市的文化政策走向一向具有指標意義,其制度施行成敗攸關未來台灣整體藝文發展。就我所知,這幾年來,北市府暨文化局對於台北藝術中心一案抱持著高度重視,曾多次聽取多方的意見。目前,行政法人台北市表演藝術中心的規劃仍在討論中,藉此機會將相關議題提出,期待在成為定見之前,能有更為審慎的評估,讓制度的推動能夠合乎藝文專業的有益發展。

(本文轉載自2016/1/29中國時報藝術外一章專欄,

原標題為審慎尋求合乎藝文專業發展的制度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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