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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借出去錢要回來?--智富雜誌約訪
2010/09/14 17:08:16瀏覽1175|回應0|推薦0

如何把借出去的錢要回來?是您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智富雜誌於2010年9月13日下午與我進行約訪,採訪題綱如下:

一、借錢出去的時候,應該要開立什麼樣的證明,對自己才有保障?
 
二、發現對方不還錢的時候,可以採取的法律途徑有哪些?
 
三、個案:甲借給乙20萬元開店,結果乙倒店、無法還錢給甲,於是甲趕緊去乙的店裡頭搬貨,卻被乙一狀告上法庭,甲喊冤:「為何借錢給人,還要被告?」
這個個案到底哪裡出了問題?


一、借錢出去的時候,應該開立什麼樣的證明,對自己才有保障?
(一)金錢借貸是消費借貸契約,而且是「不要式契約」,但為了避免將來索債,涉及「舉證」,還是以訂立書面借貸契約為宜。
※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二)擔保物:抵押物或要求開立本票、支票。

二、發現對方不還錢的時候,可以採取的法律途徑有哪些?
(一) 存證信函:債權人「催討債務」表意之鐵證。
(二) 聲請支付命令→持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
(三) 本票強制執行裁定→持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四) 起訴請求清償債務。
(五) 其他方法:法院的調解或和解、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當事人間自行的和解。

三、甲借給乙20萬元開店,結果乙倒店,無法還錢給甲,於是甲趕緊去乙的店裡頭搬貨,卻被乙一狀告上法庭,甲喊冤:「為何借錢給人,還要被告?」這個個案到底哪裡出了問題?

(一) 乙店內物品之所有權仍屬乙所有,是以,縱然乙欠甲錢,甲原則上仍不得擅自取走乙之物品,否則即有觸法之虞。
(二)民法第151條:「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三)乙可能主張:
1、民法:
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2、刑法:
(1)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刑法第32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328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小結:債權人最好還是循法律途徑主張權利,盡量避免自力救濟,以免反遭債務人之指述。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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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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