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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6 09:34:46瀏覽1317|回應0|推薦2 | |
本人自西元(下同)1979年開始執行律師業務,並於1985年12月自行創立「永然法律事務所」,俟於2000年更名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迄今。按本人在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均為「 永然」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法》所賦與商標權人之所有權利。 近日,因有台商誤認「上海凌雲永然律師事務所」與本人或台灣「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有關係,本人已於2013年1月8日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大律師、黃介南大律師發函予「上海凌雲永然律師事務所」,請其盡速將「上海凌雲永然律師事務所」中「永然」二字移除,避免眾多上海或其他地方之大陸台商誤認,造成混淆。在此特予以澄清,以正視聽。
聲明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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