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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權益 vs. 公眾安全 – 談加國最高法院的一項判例
2008/05/10 01:12:30瀏覽700|回應0|推薦16

本年四月廿五日,加拿大的最高法院做了一項有些出乎眾人意料之外的裁決: 警察沒有權利在沒有搜索狀的情形下,借助警犬的嗅覺去搜查學生的書包或背包。同時,警察也無權對他們有疑心者利用”嗅犬”做任意搜證工作。否則,他們搜出之物將無法在法庭上作為證物;被告不會被判有罪。

這個裁決起源於兩件偶發事件:

一件發生在安大略(Ontario)省撒尼亞(Sarnia)地區。該地聖派翠克高中(St. Patrick High School)因為嚴禁學生攜帶、使用毒品,因此曾知會當地警局的少年組,他們可以隨時帶警犬到校搜查學生背包。二零零二年十一月某日,有三位警員帶警犬前往該校搜查。兩個多鐘頭的過程中,所有學生均被留在教室裏,而由校方人員陪同警員及警犬逐處”嗅查”學生的背包。最後在體育館”嗅到”一個背包裏藏有毒品,背包主人因而被送法辦。在審查時,法官認為搜查警員既無搜索狀、事先也不知該生有無毒品;僅憑”直覺”、又須有”嗅犬”協助,這種搜查顯然侵犯了學生的權益。結果,不只撒尼亞地方法院判該生無罪,安大略上訴法院也維持原判,現在連最高法院也同意此項判決。

另一事件發生於阿爾伯他(Alberta)省的卡加利(Calgary)。在該地灰狗汽車站巡邏的警員發現一名來自溫哥華的旅客行蹤可疑”,於是召來”嗅犬”,搜查的結果,果然發現該男子行李中攜有毒品。於是將之逮捕、送去法辦。和上面所說的”學生事件”不同的是該男子初判有罪,只是,最高法院卻將所有原判全部推翻。

加國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以6:3的比數做了該項宣判。六位比較傾向”自由派”的大法官認為除非警察握有確鑿的證據,譬如說”用常人的嗅覺已聞到異常”,否則,在事先無證據、當事者又無預警的情形之下,借助嗅覺靈敏的警犬,已構成非法搜查之實,有侵犯個人權意之嫌。這項判決一出,各方議論紛紛,贊成者認為憲法所賦予的個人權益不容隨便剝奪;反對的人則以為公共安全的考量應該高於一切,否則,若有學生攜帶武器到校,就可能因不能隨意搜索、無從得知,而釀成悲劇。想到這幾年在各地幾宗校園殺戮案的恐怖,令人不寒而慄。不過,在飛機場使用像X光等機器來維護公共安全,好像還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最高法院有過異議。

這項引起各方爭辯”個人權益或公眾安全”孰重的判例,已經定讞,除非將來立法的國會議員做更詳盡的規定。有趣的是此案的癥結好像集中在兩個關鍵上:一個是任何人都享有憲法所賦予的不被隨意搜查的權益(飛機場又是個例外,因為在那兒,為了公共安全,每個人都應該有隨時可能被搜查的心理準備);另一個則和”嗅犬”有關,因為他們具有非一般常人所能之功力,能嗅常人嗅不出之物,大法官們認為這種功力不該隨便被濫用。因此,有人就嘲諷說”狗本來是人類的摯友;但嗅犬卻成了罪犯脫罪的利器。” 不知愛犬族對此做何感想。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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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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