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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明
2023/09/01 09:07

夏老師您好

請教有關附件問題,文書處理手冊有規定,附件以正本為限,如需附送副本收受機關或單位,應在「副本」項內之機關或單位名稱右側註明「含附件」或「含○○附件」。惟開會通知單部分似未明確規範「列席者」,其應比照「出席者」提供附件,還是比照「副本」應額外註明始提供附件。或「出席者」、「列席者」即是一般公文「正本」收受者的概念,均應提供附件。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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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23/09/07 13:17 回覆:
「文書處理手冊」對於「列席者」是否比照「出席者」附「附件」或「議程」?確實沒有規定;但實務上,須視情況而定,若列席者僅作部分報告,不附「附件」或「議程」,乃在常理之內。若列席者係全程參與,附「附件」或「議程」,亦無不可。因此,在「列席者」之後,註明「含附件」或「含○○附件」,本人認同這種作法。另外,開會通知單有「副本」一項,主要給會議管理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是否附「附件」或「議程」?仍須視情況而定。

暱稱
2023/08/18 08:10

老師妳好:

實務上常遇到如些提案,主席或是簽辦最後,都會使用「保留」用語,請問這是表示日後還有處理的可能,所以暫予保留的意思?或則還有其他涵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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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23/08/18 10:44 回覆:

所提:提案或簽辦,長官批示「保留,日後是否還有再處理的可能?實務上,公文類似「保留」、「緩議」、「暫緩」之批示,都是否決的意思;只是,避用「不准」、「免」、「否決」等過激的用語,不要衍生「下不了台」的場面。有道是:「水深流緩、人貴語謙」,這是大家都要學習的修養。至於被「保留」的案子,若想要再處理,可能須要重提或重簽。


暱稱
2023/08/14 10:36

老師好:

請問實務上「核實」、「覈實」有無明確用法?是否請老師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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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23/08/15 17:49 回覆:
「核實」及「覈實」,意思相同,實務上並無明顯區分。曾用「核實」二字在「法規資料庫」查尋,自民國100年以來,共有149筆法規內有「核實」二字;再用「覈實」二字查同時段的法規,亦有85筆法規內有實」二字。但依本人公務經驗,「覈實」二字多用在早期公文,如今的公文多數用「核實」二字。

李大明
2023/08/11 15:07

夏老師您好

曾有先進請教有關OOO秘書長稱謂問題,您的說明係以平行文為例,稱「貴秘書長」。若是三級機關行文OOO秘書長,且不相隸屬,說明一直接稱謂用復「大院秘書長」OOO函,若相隸屬,則用復「鈞院秘書長」OOO函,其餘內文則以「大院」或「鈞院」稱之,是否妥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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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23/08/13 10:22 回覆:
你的意見很正確,因為大秘書長鈞秘書長都不常聽聞,所以大院秘書長鈞院秘書長確實很適當。

李大明
2023/08/11 09:41

夏老師您好

最近看到公文主旨:有關協助推廣「OOOOOOOOOOO」政策說明資料事,請查照。

請教老師:上述-政策說明資料事-的用語似與一般用法不同,」字是否為多餘,或有其特殊用意,或改為「案」較符合一般的表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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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23/08/13 10:28 回覆:
所提「OOOOOO事,常見於國民政府年代的公文,如今極少有使用「OOOOOO事」或「OOOOOO乙事」,也無須使用「OOOOOO案」或「OOOOOO乙案。所以,該文主旨可寫成:請協助推廣「OOOOOOOOOOO」政策說明相關資料,請查照。

夏老師plus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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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0 22:34
回復Lee Sun網友:所提,請鈞閱一般是簽文中請鈞長參閱某資料時使用,沒錯!函報上級機關時使用請參閱,確實比較妥當。你的分辨正確。

Lee Sun
2023/07/28 15:25

夏老師您好

最近常看到陳報給上級機關的公文說明一會寫:請鈞閱......,或請鈞閱鈞部......函。

請教:請鈞閱一般是簽文中請鈞長參閱某資料時使用,函報上級機關時使用請鈞閱是否妥適?或是使用請參閱比較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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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老師plus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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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21:59
回復Lee Sun網友:

    若無組織法規上之隸屬關係,但依法確係具有指揮監督關係;特別是,公文內有關受監督之業務時,應比照有隸屬關係之上級為宜,因此所提:國營事業○○公司…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其涉及外匯業務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許可。則○○公司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之稱謂語,應比照上行文稱「鈞會」及「鈞行」。此一作法,沒錯!

    所提:起首語有「轉知」、「函轉」、「函知」,當中的「轉知」及「函知」的「知」字,是老式公文的用字,民國62年行政院進行「公文改革」時,建議避用「知」字。所以,「轉知」及「函知」儘可能不用,一律改用「函轉」。

    以上答復,請參考!


Lee Sun
2023/07/14 17:13

夏老師您好

雖依公文禮儀:「禮」可以多、不可以不足,但仍請教有關具指揮監督關係之適用與否?及公文稱謂語?謝謝。

依文書處理手冊第18點(三)規定,公文之直接稱謂用語,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鈞」;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稱「大」,平行稱「貴」。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及第14條規定,機關組織法規,其內容應包括機關隸屬關係;上級機關對所隸屬機關依法規行使指揮監督權,不相隸屬機關之指揮監督,應以法規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若無組織法規上之隸屬關係,但依法確係具有指揮監督關係,例如法規略以,國營事業○○公司…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其涉及外匯業務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許可。則○○公司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之稱謂語,應比照上行文稱「鈞會」及「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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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 Sun
2023/07/12 17:32

老師您好

請教有關起首語用法,收到他機關來函如須轉文,常見起首語有「轉知」、「函轉」、「函知」等,是否有適用的原則或差異?例如:

轉知○○市政府訂於○年○月○日(星期五)下午2時辦理○○審查會議,請派員出席。

函轉○年○月○日行政院第 次會議院長提示1份,請查照。

函知○部為提升大眾健康,製作《○○○○》手冊,請查照並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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