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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8-第38章 中區國稅局竟稱核課期間是以該局知道有該獎金所得發生時起算
2020/12/02 10:19:15瀏覽61|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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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


二、法規:


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核課期間-稅務小常識」:


四、中區國稅局竟稱核課期間是以該局知道有該獎金所得發生時起算:


五、中區國稅局成功欺騙台中地方法院稱核課期間是以該局知道有該所得時起算之證據:


六、中區國稅局成功欺騙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稱核課期間是以該局知道有該所得時起算之證據:


七、事實是中區國稅局在明知其桌上擺在眼前的「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內及登錄電腦內之檢舉人資料而故意不通知領獎:


八、何況遲發檢舉獎金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移撥」是中區國稅局編造出來的謊言:


九、連讀過稅務法規課程高職一年級學生都知道核課期間的起算絕非等到中區國稅局知道有該所得時起算:


詳細目錄


一、說明:


二、法規:


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核課期間-稅務小常識」:


四、中區國稅局竟稱核課期間是以該局知道有該獎金所得發生時起算:


(一)中區國稅局主張核課期間之起算:


(二)中區國稅局竟謊稱遲發獎金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移撥」:


五、中區國稅局成功欺騙台中地方法院稱核課期間是以該局知道有該所得時起算之證據:


六、中區國稅局成功欺騙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稱核課期間是以該局知道有該所得時起算之證據:


七、事實是中區國稅局在明知其桌上擺在眼前的「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內及登錄電腦內之檢舉人資料而故意不通知領獎:


八、何況遲發檢舉獎金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移撥」是中區國稅局編造出來的謊言:


九、連讀過稅務法規課程高職一年級學生都知道核課期間的起算絕非等到中區國稅局知道有該所得時起算:


一、說明: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92年收到罰鍰時己提撥至檢舉獎金帳戶,卻故意不通知我領獎,直到民國104年才給付,此獎金所得應屬我在民國92年發生的獎金所得,已超過五年核課期間,中區國稅局當然無權課稅。


二、法規:


「稅捐稽徵法」:


第21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第22條:


前條第一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三、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四、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第23條: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應徵之稅捐,有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情事者,前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依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一項徵


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核課期間-稅務小常識」:


(一)按中區國稅局及法院說法,小周七年地價稅均應繳稅:


原來稅捐機關在108年1月發現小周的地價稅,從101年起就因為全家戶籍遷移,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補繳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稅率的差額地價稅,因為102年已過核課期間,稅捐機關依法不能再補徵,而103至107年還在核課期間內,所以再發單補徵,小周終於明瞭補徵的真相及稅法的規定,並盡國民繳稅的義務。


(二)核課期間的起算方式為何?(0317)


核課期間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1.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2.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3.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4.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稅捐稽徵法第22條)


四、中區國稅局竟稱核課期間是以知道有該獎金所得發生時起算:


(一)中區國稅局主張核課期間之起算:


以下內容係台中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內容,兩份均抄自中區國稅局答辯狀內容一字不改(可查詢106年國字第20號判決書第869行至882行):


被告(中區國稅局)於104年7月間即原告陳情以前既不知上揭康馳公司及張旭丘等12人違章案之檢舉人為何人,檢舉獎金尚未發出,原告在經被告確認為檢舉人以前亦不具檢舉獎金納稅義務人身分,該項獎金所得稅之核課期間自無從起算,即不生是否逾越5年核課期間之問題。


(二)中區國稅局竟謊稱遲發獎金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移撥」:


以下內容同上陳述是判決書抄自答辯狀內容:


就本件情形,原告(本人)係於87年6月間檢舉康X公司及張X丘等12人違反營業稅法案件,經當時主管機關即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查證屬實後,於88年間分別裁處康X公司及張X丘等12人罰鍰確定,康X公司及張X丘等人亦分別繳納完畢,而營業稅業務於92年1月間移撥被告接管,被告因營業稅業務資料龐雜,無法及時查悉上揭康馳公司及張旭丘等12人違章案之檢舉人為原告,迄至原告於104年7月間陳情後,被告於104年11月間始發給檢舉獎金予原告。


五、中區國稅局成功欺騙台中地方法院稱核課期間是以該局知道有該所得時起算之證據:


106年度國字第20號判決書第869行至882行:


即上段斜體粗黑字。


六、中區國稅局成功欺騙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稱核課期間是以該局知道有該所得時起算之證據:


107年度上國易第2號判決書內容:


(可看出都照抄中區國稅局答辯狀內容,此處將原被告改成上訴被上訴人而已)


就本件情形,上訴人(本人)係於87年6月間檢舉康X公司及張X丘等12人違反營業稅法案件,經當時主管機關即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查證屬實後,於88年間分別裁處康X公司及張X丘等12人罰鍰確定,康X公司及張X丘等人亦分別繳納完畢,而營業稅業務於92年1月間移撥被上訴人(中區國稅局)接管,被上訴人因營業稅業務資料龐雜,無法及時查悉上揭康X公司及張X丘等12人違章案之檢舉人為上訴人,迄至上訴人於104年7月間陳情後,被上訴人於104年11月間始發給檢舉獎金予原告。被上訴人(中區國稅局)於104年7月間即上訴人陳情以前既不知上揭康馳公司及張旭丘等12人違章案之檢舉人為何人,檢舉獎金尚未發出,上訴人在經被上訴人確認為檢舉人以前亦不具檢舉獎金納稅義務人身分,該項獎金所得稅之核課期間自無從起算,即不生是否逾越5年核課期間之問題。


七、事實是中區國稅局在明知其辦公桌上且擺在眼前的一本「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內及登錄電腦內之檢舉人資料而故意不通知領獎:


見中區國稅局106年簡字第19號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事件之行政訴訟答辯狀第3頁(106年3月22日發文)


經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調閱87年6月9日中區國稅密字第870032715號函及「違章漏稅案件處理登記簿」,查得原告確係該案之檢舉人。


此處「中區國稅密字」,可見此案自始是中區國稅局業務,獎金遲發並非業務移撥。其他內容詳見:


第08章: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按檢舉案相關四法提撥分配奬金可見明知是檢舉案


第09章:中區國稅局明知是檢舉案卻挾怨報復故意不通知領獎


八、何況遲發檢舉獎金是因「民國92年營業稅業務移撥」是中區國稅局編造出來的謊言:


內容詳見:


第36章:中區國稅局逃避國賠責任竟編造出「營業稅業務移撥」謊言


九、連讀過稅務法規課程高職一年級學生都知道核課期間的起算絕非等到中區國稅局知道有該所得時起算:


可見中區國稅局及法院判決書都在信口開河,胡說八道。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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