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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身心障礙者勞工提早退休機制
2011/06/07 16:41:54瀏覽1922|回應0|推薦0

臨時提案--建立身心障礙者勞工提早退休機制 

案由:本院委員涂醒哲等  人,有鑑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中已明文訂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然而身心障礙者於先天或後天的障礙,其生命歷程的現象與過程可能不同於常人,而且其老化的程度與速度也可能不一樣,其肢體的老化、退化速度比一般人快,時間也比一般人提早,在20078月勞委會身心障礙者勞動調查中,失業原因以「體力無法勝任」占18.0%最高。對目前工作表示不滿意的身心障礙就業者,因「體力無法勝任」者,占8.7%。爰此,為了符合人性,本席建請勞委會與衛生署合作建立基礎研究資料,進行身心障礙者的平均餘命調查,使身心障礙者提早退休的年齡得到科學驗證,按其與一般人平均餘命差距進行校正,建立身心障礙者提早退休機制,方能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說明:

一、目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探究重點所在,特別是殘障老化的客觀事實,點明了諸如醫療、教育、就業、養護等等繁雜瑣碎且多重的人身需求,這多少使得無論是法令的研修、政策的擘劃以及服務的輸送,總是要一步一驅地追逐於身障者、殘障家庭以及殘老社會的生命歷程變化,以致於必須在不斷摸索和實驗之中,藉以找尋維護身障者權益的較佳對策,就此而言,相與關聯的人文工程便顯得基進且迫切,比如:扣緊資源配置而來的照顧管理藍圖,關於身障者的需求分析以及人身圖像,一直都缺乏橫貫與縱貫的長期性探究,特別是之於涵括致殘原因、性別、年齡、家庭組成、教育程度、社經水準以及老化程度而來之身障者的資料建檔、歸納分析、政策意涵和行動策略。換言之,欠缺基礎資料的背景舖陳,多少讓相關的身障福利作為比較是流為殘補式的應急措施,而缺乏長遠性的遠見願景。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身心障礙者於先天或後天的障礙,其生命歷程的現象與過程可能不同於常人,而且其老化的程度與速度也可能不一樣,其肢體的老化,與智力的退化速度比一般人快,其在慢性病醫療復健的花費比一般人多及時間也比一般人提早,在968月勞委會身心障礙者勞動調查中,曾經工作過者的失業原因以「體力無法勝任」占18.0%最高。而有工作者,對目前工作表示不滿意的身心障礙就業者,因「體力無法勝任」者,占8.7% 

三、爭取提早退休機制的建立,並非否定身心障礙者的就業能力,相反的我們認為有能力的身心障礙者都應該與一般人一樣享有同樣退休的權利,但是因為身心障礙者身體的功能及構造有所損傷,有提早老化的事實,如有些心智障礙者認定40歲即無法勝任工作,有些聽障者,甚至可持續工作至65歲,我們的主張是想讓身心障礙者可以有所選擇,使有提早老化現象的身心障礙者,可以選擇提早退休,與一般人一樣可以過著退休的另一種生活。為了符合人性,滿足各類身心障礙者實際上需求,勞委會應與衛生署合作建立基礎研究資料,進行身心障礙者的平均餘命調查,進行相關研議,讓目前沒有任何科學的論證說明身心障礙者提早退休的年齡得到驗證,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四、勞力型與勞心型的身障者就業權益,又是否有其包括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以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的縝密設計。基於身障者老化程度與速度和一般人不同,政府應該建立身心障礙者勞工提早退休機制,以符合國家對身心障礙者權益的保護。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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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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