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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著作權談判專輯(11):析中美著作權談判的癥結
2014/05/23 11:43:59瀏覽71|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民生報四版)

自十月上旬,美方將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草案送達我方以來,該草案的內容一直是各界談論的焦點。文化界普遍認為該草案內容過苛,簡直在漫天喊價。美方却振振有詞地認為:這是根據伯恩公約及世界著作權公約的規定草擬的,臺灣的經濟發展已達一定水準,故在著作權方面也必須達到一定國際標準云云。雙方各說各話,在認知上有相當差距,癥結問題,究竟在那裏?

細看美方送來的協定草案,確實是依伯恩公約及世界著作權公約草擬的;不過,在此二規定有出入時,草案則捨世界著作權公約而採伯恩公約規定。在我方所指責的「溯及既往」不合理、「保護期間」過長,及「強制授權」條件過苛等問題,伯恩公約第七條、第十八條及附屬書上確有類似的規定。當然,協定草案在採用伯恩公約規定時,也有斷章取義的情形,例如在溯及既往問題上,規避締約國聲明保留之規定;在保護期間問題上,不提特殊著作(如照片、應用美術等)之短期保護情形;在強制授權問題上,規避了複製權的強制授權等。但事實上,雙方認知差距的最大癥結點,在美方為什麼在草案上採伯恩公約標準,而不採世界著作權公約標準?伯恩公約是採高標準主義,世界著作權公約則採低標準主義。伯恩公約在一八八六年締結時,就以出版先進國家為主,美俄兩國即嫌標準太高,而不願加入,迄今美俄兩國亦仍非伯恩公約的締約國。二次世界大戰後,為了拉攏美國參加國際著作權組織,在聯合國國際文教處的極力促成下,才於一九五二年制定世界著作權公約,參加國大部份是開發中國家。美國是世界著作權公約的主要締約國,美國現行著作權法與伯恩公約有不少差異之處(如不承認著作人格權、採著作物固定要件主義、及不保護建築物本身等)。如今,在中美著作權談判上,美國却以伯恩公約的高標準主義來作為談判的法理基礎,實在有失立場。

伯恩公約與世界著作權公約在規定標準上,差距甚大。最近美國與韓國、新加坡談判,美國要求韓國及新加坡加入世界著作權公約,韓國已經加入。由於美國對韓國及新加坡是採世界著作權公約標準,而不是伯恩公約標準,所以情況比目前對我的協定草案好得多。因此,在談判上,如果不能改變美國的雙重標準,在法理上我們能夠爭取的,恐怕相當有限。於是,如何說服美國放棄這種雙重標準,才是我方必須力求突破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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