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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走過的來時路】I Know Where I've Been
2007/12/02 18:37:17瀏覽3228|回應13|推薦185




























I know Where I've been - by Queen Lati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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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ling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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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最近消息
2007/12/15 19:43

John Travolta 已經因主演這部電影

而被提名今年度65屆金球獎的最佳男配主角

Best Supporting Actor

最佳男配主角?可是他明明是演女人啊?

如瞬間即逝(z1o2e3) 於 2007-12-16 09:02 回覆:
呵~
應該提名為最佳女配角才對!
要不然新設一個【最佳反串】也可以的,
其實他當年正紅的時候,
我可是怎麼看他怎麼不順眼的說,
他步入中年後,面目郤越來越不可憎了。
謝謝catling分享這則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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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告訴你
2007/12/07 15:13
I don't like "been",因為它很麻煩,我都搞不懂它......
如瞬間即逝(z1o2e3) 於 2007-12-09 11:43 回覆:

給您一個現成的例子

例如『大中至正』就可以用 been 了!
而且還是 had been 呢!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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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不准長大永遠12歲
2007/12/06 07:51
對於不合適的法律是應該提出抗議的
抗議::政府永遠不准我們全家團圓 8+5=12 不及格
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樣的法律
完全不可思議
我要8年才能申請身分證這樣也就算了
何時能夠申請下來也不知道.也許排隊民國102年
等身分證申請下來要等5年後才能申請女兒來台灣
法律又規定要12歲以下
我13年後才有資格申請女兒來台灣
但是女兒還要12歲以下
這樣的法律很奇怪
希望女兒能夠不要長大永遠12歲..女兒不准長大永遠12歲
--------------------------------------------------------------------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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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立國.政府德政.
2007/12/06 07:48
 

人權立國.政府德政.
大家都知道人權是普世價值,而台灣也是一個非常重視人權的國度,"他"從上任以來,就明確宣示了「人權立國」的理念,大陸配偶來到台灣就是台灣的一份子,大陸配偶人權的保障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

轉載自http://www.ccff.idv.tw/forum/showthread.php?t=31085
現行法令對陸配十七大歧視(包括政策 .法律期是與行政壓迫) - 2007-09-09

(1)另訂兩岸人民關係條挒,把大陸配偶排出在國籍法.移民法之外,外籍配偶五年可申請歸化在台定居,陸配卻要八年(團聚兩年.依親居留四年.長期居留兩年),才可申請定居

(2)陸配在團聚兩年期間不得工作,取得依親居留後仍須符合法令規範(配偶65歲以上.中度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平均所得低於所得標準者.家報核發領有保護另者)

(3)居留數額限制(審議中/依親每年名額限制為11,090.長期7,220.定居5,360)申請定居時尚需繳付財力證明(新台幣410780以上一年存款證明)

(4)強制陸配按指紋與生物辨識(兩岸人民關係條列第10-1)(大法官解釋令字603號解釋,強制規範人民按捺指紋規定,違憲)

(5)限制陸配繼承財產額度上限新台幣200萬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67條)

(6)限制採認陸配學歷與職業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2條)

(7)限制陸配訴訟權利規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8條)

(8)操弄敵視意識,預設立場.視陸配均為假結婚或可能犯罪來台

(9)由陸委會.國安局.調查局.內政部.移民署等機關聯合審查居留與定居申請案件,以政治干涉婚因(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33條)

(10)喪偶既終止婚姻關係若無婚生子女既強制遣返出境(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14條)

(11)面談無標準,一切居以面談官自由裁定.獨裁.沒人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40-1)

(12)大陸地區人民非在台設籍滿十年,不得任公職或組織政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1)

(13)處理兩岸人民往來相關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之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5-3)

(14)對大陸地區人民觸犯不予許可事項,撤銷或廢除入境許可,可不附理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實行細則第72條)

(15)醜化兩岸婚姻污名陸配為大陸妹

(16)大陸配偶持工作證工作,其薪資需欲扣百分之十所得稅

(17)無時不用欺壓的行政手段打擊陸配,動輒強制遣返,測銷婚姻(婚姻本是基本人權,適用民法,假結婚,適用刑法,兩者法律依據不同,判決效力不同, 行政機關無權撤銷人民婚姻)

轉載自 http://www.ccff.idv.tw/forum/showthread.php?t=31085



舞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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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溫
2007/12/05 18:05
謝謝你的推薦啦。可惜住太遠,不然就寄兩顆健康麵包給你嘗嘗。

Path 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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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at post
2007/12/05 01:16

I appreciated your insight from the show and the moive afterward.

"I know where I have been" is also one of my favorite song.

You have done a wonderful translation on that Lyric.

It is a great work-out on this post.

Thank you for sharing.

如瞬間即逝(z1o2e3) 於 2007-12-05 14:13 回覆:

Path Walker,

您總是如此客氣有禮,

對您的誇獎.........呵~

我欣然接受!

由衷感謝您的支持,

讓我有堅持走下去的理由與動力。


柳情風創作室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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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走過的來時路 -- ^@@^
2007/12/04 17:48
如瞬間即逝(z1o2e3) 於 2007-12-05 14:08 回覆:

柳情風,呵~

對你特別優待,

再給你一次機會不說話,

你看,我對你不錯吧?


穎瀾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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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
2007/12/04 10:52

沒錯,大家要互相尊重,衝突就會減至最低。

"I Know Where I've Been" but do you know where you are going?


如瞬間即逝(z1o2e3) 於 2007-12-04 12:46 回覆:
的確需要好好省思一番!

小英英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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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你的想法
2007/12/03 23:31
看了你的想法後...聽起來真的覺得不一樣了
如瞬間即逝(z1o2e3) 於 2007-12-04 12:44 回覆:

呵呵~

有志一同!!


包╰Φ╯包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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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的移民國
2007/12/03 14:12
台灣沒有處理外籍配偶經驗
現在國內的外籍配偶以女性居多
優質的女人放洋的放洋,不結婚的不結婚,結短婚的結短婚,出家的出家,唸佛的唸佛,苦了這些適婚的男性,他們就只好被迫向外發展了。有人做起交易婚姻。
語言是最大的難題,媽媽們更難負起家庭教育的工作。這些外籍配偶的問題已開始受到重視。看來全民是要大買單了,這些影響全民教育水準的提昇,會在三十年內帶來生活水準跟隨降低,另一方面,也加鉅生活及文化水準的參差不齊。

有次在車箱裡,讓座給一位帶著小孩的外籍媽媽,她還投以懷疑的眼光,心似乎在想這怎麼可能。

我們應全面接納她們,協助她們,關心她們,愛她們

因為她們與我們一樣的性情,也都有一個美夢
如瞬間即逝(z1o2e3) 於 2007-12-04 12:37 回覆:

在我看來,

華人(本來要說『中國人』,但我有認同困擾;

想說『台灣人』好了,但只說台灣人實在有夠狹隘,

最後只能用『華人』來代表所有大中華的人。)

是全世界最有種族歧視的民族,

非我族類,不是鬼,就是番,

真不是三言兩語說得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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