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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7 08:34:31瀏覽1977|回應5|推薦20 | |
我曾在監獄授課數年,輔導的受刑人從詐欺、菸毒犯到槍擊要犯皆有之,有的出獄後好好做人,令人欣慰,也有重新入獄,仍舊是反社會人格,最難過之事,莫過於在報紙上看到自己熟悉的名字重墮法網,但那也是無可奈何之事。無論每一個受刑人後來的發展如何(那並且是難以預期的),但沒有理由事先放棄。我的感觸並非隨媒體起舞。 黃琪事件在我看來很單純,法定未成年就是未成年,就應該給予未成年孩子適切的輔導與隱私的保護,社會、成人該做的都該做足,不能先為一個不到十八歲的孩子妄下其一生的定論。媒體的惡質難以約束,但警方代表的是公權力,不應該瞎起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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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