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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0 13:36:54瀏覽553|回應0|推薦0 | |
【記者陳信利/古坑報導】全國議長、副議長4月7日在雲林縣舉行本 屆第4次聯誼會議,會中由宜蘭縣議會提案,建請內政部送立法院修 法,給付任職5年以上滿60歲或任職25年以上的地方民意代表一定額 度退職金,以符實情所需,經與會正副議長決議通過。 列席的內政部民政司長黃麗馨表示,現行法令規定民意代表是可兼職 的無給職職務,領的是研究費並非月薪,因此若法未修,要比照公務 人員或政務官請領退職金,有違現行法令。 嘉義縣議長余政達對歷次正副議長聯誼會提案,都被內政部等單位「 當成垃圾」,不是以書面答覆敷衍了事,就是石沈大海,他建請列席 的行政院秘書長林中森要重視;雲林縣議長蘇金煌也表示「感同身受 」,希望未來相關單位對提案同意或反對,都能有明確答覆。 南投縣議長何勝豐對議會相關經費核銷,常受到行政院主計處官員刁 難表達不滿;他並說,內政部過去曾函文要求各縣市,凡議員提案的 建設或補助案經費,2萬元以上就要辦理發包,採購法規定10萬元以 上才要上網公告發包,簡直是把議員「當成賊」,讓人無法接受。 全國正副議長聯誼會,7日下午5點在雲林縣古坑鄉劍湖山世界王子飯 店舉行,各縣市分別提出多項提案,其中以宜蘭縣議會提案建請修法 給付地方民意代表退職金最受矚目。 宜蘭縣議長張建榮說,縣市長及鄉鎮市長都有退職金,但過去議會每 次提案建請給付退職金,就被說成「自肥」,有失公允,雖然民意代 表爭取退職金已是老問題,但他仍必須替議員同僚說句公道話,該是 修法給予退職金的時候了。 張建榮提案內容指出,為照顧長期擔任地方民意代表的公職人員,於 退職後得有基本生活保障,請內政部送立法院修訂「地方民意代表費 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條例」增訂專章,將任職5年以上年滿60 歲或任職25年以上的地方民意代表,退職後給予一定額度退職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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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雲嘉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