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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倫理報告---台灣弊端揭發行為的後果與影響:以吳麗慧老師下跪揭發能力發班弊案為例...黃宏森
2007/05/20 14:56:00瀏覽1970|回應0|推薦2
行政倫理報告------
課堂講義(參考論文):
台灣弊端揭發行為的後果與影響:以吳麗慧老師下跪揭發能力發班弊案為例
黃宏森
摘要:

在前言的部份,文本提出國外和國內的弊端事件,並指出因為這些弊端的案件,始弊端揭發問題受到重視,並成為一個爭議性的問題。其行為有兩種極端的評價:一、視為『英雄』、『聖人』;
另一種則是被解讀為『背叛者』,不容於組織與社會。
換句話說,弊端接一方面被認為是防止政府貪污、不法等行為的最後防線,長期來看,是可以增進社會的公善與維護公共利益;然而也是對組織為全最嚴重的挑戰,會危害組織的形象、和利益與生存,是以容易受到組織的報復。最後則是揭發者面臨的倫理上的兩難困境:對組織的服從?還是遵從自我道德良心倫理判斷?是否會因為揭發而遭到一些生命安全風險與危險?最後文本提到在學界、實務界、社會對弊端揭發問題的探討,以及政府對弊端揭發的保護機制。

在第二部份則是弊端揭發的意涵與理論的探討。
字典:『組織內部的人員將組織內錯誤行為向大眾或是有處理權限的人揭發』。Miceli and Near:『弊端揭發是指組織內現職或是離職成員將組織非法、不道德、或不當的行為,向有權限處理的人員或組織揭發』。
而Peter and Branch著重於揭發『效果』希望『透過弊端揭發引起公眾的注意,改變組織的行為與政策』。
基本上弊端揭發包含六個要素:
1. 弊端發生或存生:即存在著非法、不道德、不當的行為。
2. 揭弊者:揭弊者為組織成員,可能是現職人員,亦可能是離職人員。
3. 組織內的活動。
4. 揭弊行為,可以向內部有權限的人揭弊。亦可能向外部有權限的人或組織揭弊。
5. 揭弊之後的後果影響。
6. 揭弊的情境因素。
一、 Hirschman EVL分析模式
Hirschman(1970)提出離開、發聲、忠誠模式,目的在於解決價值衝突及倫理的問題,以及分析此三者間的關係。(P80圖)
如當成員對組織也忠誠時,可以循內部程序向組織表達抗議與向組織提出最後通牒;反之,若忠誠度低時,可以才採取:
1. 暗中破壞行動。
2. 秘密洩漏。
3. 向外揭發直到沉默。
4. 辭職離開。
5.辭職並揭發。
二、 Miceli and Near弊端揭發理論分析摸形
主要是由個人的分析層次,弊端揭發的過程,提出完整、客觀的理論分析模型(P81圖)
1. 弊案發生(個人變項、情境變項、個人與情境的交互作用、目擊者)。
2. 弊端揭發前進行的程序(認知、評估、責任、選擇揭發方式)。
3. 揭發模式選擇以及揭發後採行的對應措施。
(進一步揭發、對報復行為提出申訴、對漠視弊端行為提出對應措施、減少投入、自動離職)
4. 揭發後組織內及組織外人員的回應。
(內:接受申訴者、工作團隊、組織其他人員、管理者。
外:同僚、家人、朋友及其他社會關係)
5. 弊端揭發者評估組織回應(不滿意回第2步;滿意,結案)。

第三部份則是揭弊者面臨的困境與難題
(P83圖與Miceli and Near弊端揭發理論分析摸形結合)
風險與成本:1.組織的報復。
2.人際關係緊張。
3.保護機制不足。
4.案件未來不確定性。
效益評估:1.維持個人道德良知一致性。
2.專業倫理的堅持。
3.組織變遷。
4.引發社會關注與形成政策。
5.維護公共利益。
6.社會肯定與獎賞。

第四和第五部份便是以吳麗慧老師為後段班學生下跪揭弊為例,並論述其後的後果與影響。

最後的結論則是針對吳麗慧老師的揭發個案做一個探討,如:
1. 揭弊的動機:基於人本關懷與社會公平而揭弊。
2.揭必要成功是需要策略運用(下跪)。
3.遭受報復是揭弊的鐵律,但我國現行的弊端揭發人的保護機制不足。
(參考美國、澳洲的作法,揭發者的工作、身份的保障,讓員工有正確的揭發觀念)
4.政策的制定與執行的落差(才藝班、資優班)。

感想:
感覺揭弊是一個很大的工程,而且也要去面對一個事實,就是最後政府的所採行的措施仍無法滿足揭弊者的期望,而自己卻仍要去面對揭弊後的壓力、困境。我想很多人會有”各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觀念也是這個原因,就算我說了,也不會有太大的效力,那不如視而不見,省卻不需要的麻煩!
所以我覺得在現在的社會,所謂的揭弊者除了真的像吳麗慧老師一樣,基於對社會的關懷,想改善一些不合理的現狀外;可能就像邱毅那樣,”可能”是基於一些目的,而不謂外界的壓力。後者的情形,我想他所將獲得的利益應該會大於揭弊後的損失,不管是在名譽上,或是財產上;而前者就好像是我們所說的”小蝦米對大鯨魚”一樣,實務上,揭弊成功與否充滿著不確定,而在私下,所受到傷害也不拘限於職場的壓迫,還有社會,家庭等等。而因為這樣,才會說揭弊者是『英雄』,可是『英雄』下場一定要是這樣嗎?
在這方面,我想國家的保護機制是一個重點,而這也是我們國家所缺乏的,如果國家可以給揭弊者多一點的保障,我想至少會有更多人有勇氣去改變各種不合理的現狀,連帶著國家也可以更加的進步;可是很遺憾的,我們的國家並沒有這完善的機制。同時,如果在同一個公司的員工,也能站在公益的立場,去讚揚這一個揭弊者,這一位同事,而非因為個人的損失(失業),而去苛責他,我想揭弊者所受的壓力應該會小很多,畢竟這代表這有許多人認同他的作為,然而我們明白在這現在的社會,以及人性的自利上而言,這無疑是一種天方夜譚。
而這也算是一種民主政治的失敗,國民對政府沒有信心,不相信政府會認真的是去處理,也沒有能力去保護他們,所以人人自危,這算是一種心靈這的不自由,語言上得不自由。
可是一個實在話,人民不需要對這樣的政府負責嗎?現在真正還關心著政府的人到底有多少?有多少人真正去監督政府的政策?而不是讓它胡作非為,而不是單純的在私下自以為的做批評,讓人家認為自己的才智見解多高超,我們納稅給政府,也可以說成,我們在養政府,而這樣政府正是我們養出來的,我們人民真的沒有責任嗎?

( 創作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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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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