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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促進就業」攏係假 講好的工作會不見?!
2009/06/30 16:10:03瀏覽775|回應0|推薦1

環保局「促進就業政策」虛應故事 預算漏編 反要受雇者回家吃自己!

  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陳玉梅今日(6/30)以緊急書面質詢指出,環保局執行中的「97-98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資源回收計畫」,原本受雇者自9711月被進用後,得於981月與987月以展延工期方式,沿用至今年12月底計劃終止為止。但因該計畫在規劃初期未考量勞基法資遣費規範,為規避雇用期超過1年必須支付遣散費規定,只好片面違背約定,於今年6月底決定不與原雇用人員展延工作期間,讓受雇者「吃政府頭路,卻還是要面臨突然失業問題」。

  陳玉梅議員近日接獲陳姓民眾陳情表示,因為找不到工作,去年11月才好不容易順利申請取得「97-98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資源回收計畫」市府約聘職工任用資格,並於北市環保局南京分隊參與資源回收勤務。原本依規定,只要在今年6月底約滿前未發生重大業務過失,將可以申請展延續約工作至12月底。但於上週要申請展延時,卻突然被環保局以市府沒有遣散費經費為由,不同意准許展延。原以為還有半年可以緩衝,但一覺醒來卻突然又要面臨失業問題,根本反應不及。眼見630已到,跟政府講好的工作都會不見,真的不知如何是好。

  據了解,為響應行政院搶救失業所推出的「短期促進就業政策」,行政院環保署特別研擬「97-98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資源回收計畫」,並據以要求各地方政府憑辦進用。該案共分為「971112月」、「9816月」與「98712月」3期,為確保工作品質與計畫執行率,第1期所雇用之人力,得以展延方式進行延用,最多並得展延2次,直至該計畫執行完畢為止。該計畫由環保署編列預算目前北市共有89(84人半天班,5人全天班)參與該案受雇

  只是該計畫當初在擬定時,由於係以定期性契約形式,所有依此計劃進用人員皆以臨時人員資格進行聘任,故全案在預算編列上,僅將人事費用以鐘點費方式編入,並未考量有遣散費問題。但由於該案涉及人事延用問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只要聘僱期間超過1年,聘僱單位於僱用人離職時,應支付受雇者依定比例之資遣費。若從9711月進行聘任起,經最多2次展延約期,臨時人員實際聘任其將達12個月,符合相關規定。

  該案經陳情反映後,環保署卻在公文函示「98712月」展延計畫原則沿用「9816月」僱用人力後,卻又同時表示「進用人員簽定定期契約以避免超過1年」為原則,如果進用期間超過1年所涉及的資遣費用,環保署將不予支應,要用人單位自行編列經費。也因此,北市環保局在原本只是配合辦理的情形下,根本也找不出經費支付這筆額外的資遣費,只好在626告知陳情人確定無法延約。

  陳玉梅議員指出,政府推動擴大就業的目的,原本是為了要提供失業者過度期一個就業機會;允許雇期展延,則是為了計劃執行的工作品質與施政效率,但如今卻因當初政府自己計畫規劃缺失,以未編列相關預算為由,即片面違反原初約定,不與受雇者展延工期。陳玉梅議員批評,環保署與環保局此舉不僅犧牲受雇者就業權利,傷害受雇者的信賴,也犧牲原本的政策目的,環保署「97-98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資源回收計畫」根本只是在虛應故事。

  針對本次因「短期促進就業措施」原本規劃不周所引發的爭議,陳玉梅議員除要求市府勞工局能介入了解,並在保障受雇勞工權益下,提供法律諮詢與專業協助。而在此基礎上,陳玉梅議員也具體要求市府環保局應儘速再與環保署及所有雇用人員進行實際協調,在兼顧信賴保護原則與資源回收計畫執行品質下,改以重新簽約的方式進行實質工期展延,以完整落實促進就業政策美意。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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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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