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鏡照妖----借新加坡的反腐措施與實踐,照台灣百官群妖!
“從1959年6月執政的第一天起,我們就確保稅收的每一塊錢怎麼花都要有適當的交代,到達基層受益人手上的時候,一塊錢照舊是一塊錢,中途沒有被抽掉一部分。”——李光耀
1、 細緻嚴謹的法制
明確規定利用各種權力和職務之便接受報酬的行為都屬貪汙受賄,如接受金錢、禮品、獎金、賞金、高額保證金或各種動產與不動產的利息與其他財產;非法提供官職和就業機會;提供訂立承包契約的方便;給予幫助、袒護和各種便利,使某人免遭處罰和處分,免遭逮捕和起訴,或使某人得以行使某種權利、職權等。
如果公務人員表現了接受賄賂的願望,即使沒有接受賄賂也可被作為指控犯有受賄罪的充足證據。
只要非法利益從行賄人向受賄人轉移這一條件成立,即可對行賄人和受賄人追究法律責任。
公務員都要依法申報個人財產,供反貪機構調查,一旦發現不實或不合理,就會被起訴。公務員有義務說明超出自己工資收入的財產的合法來源,如果說不清,也將被貪汙調查局追究法律責任
2、 權威獨立的機構
貪汙調查局的調查人員可不經檢察官同意,就行使刑事訴訟過程所賦予的一切調查貪汙受賄案件的權力;有權不經簽發搜查證,可入屋搜查和獲取與貪汙受賄案件有關的證據、物品和財產。
有權進入任何部門和機構,要求其官員、雇員和其他任何人提供調查所需的檔案檔和資料;有權要求涉嫌貪汙受賄者對其合法收入以外的財產說明其來源,不能對之作出合理解釋的,調查人員有權不經過檢察機關,直接將案件提交法院審理。
貪汙調查局直屬總理管轄,不受任何其他機構的影響。
3、 所謂“高薪養廉”
新加坡政府認為,與其讓官員們通過非法途徑獲取錢財,不如給予優厚的待遇;以養其廉。然而我們同時需要看到,雖然新加坡官員的工資較高,但是他們除了工資外並沒有額外收入。如果將其他國家官員那些“車貼”、“房貼”算入工資,恐怕新加坡官員的收入就絕不能算高的了。
新加坡實行退休養老金保險制度,如果公務員因貪汙受賄等罪被開除或判刑,其養老金亦一併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