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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5 10:33:51瀏覽434|回應0|推薦1 | |
公務人員以職務圖利他人者
涉案公務人員 1. 未收受利益者 以貪瀆罪論處 2. 本人收受利益者 以貪瀆罪論處罪加一等 3. 以家人(一等親)代收受利益者 家人與本人連坐 以貪瀆罪論處罪加二等 4. 以代理人(一等親除外)代收受利益者 代理人與本人連坐 以貪瀆罪論處罪加三等 5. 以職務屬下代收受利益者 屬下與本人連坐 以貪瀆罪論處罪加四等 送賄者 與涉案公務人員同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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