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8/04/26 00:35:06瀏覽355|回應1|推薦3 | |
最高法院昨天的確定判決,認定這並不是首長法定薪俸以外的「實質補貼」,影響深遠。 判決指出,領據特別費是公款,使用上須符合因公招待、餽贈及相類的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不得做為私用。 判決指出,從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可知,行政院於民國四十一年建立首長特別費,特別費全部須檢據核銷,直到六十二年因首長有無法取得單據的困擾,才改彈性處理,特別費半數需單據,半數無須單據(以領據具領),直到九十五年再改為全數需單據列報。 二審將領據特別費認定是「定額概算型的費用」,最高法院則認為首長特別費是公款,均不得私用,不是特別酬庸,也不是實質補貼,二審的見解雖有瑕疵,但不足以推翻馬英九不構成貪汙犯罪要件的結果,因此未撤銷原判決。 (以上為節錄聯合報新聞) |
|
( 時事評論|政治 ) |